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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出资人。

第七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

第八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五)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过程中涉及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我省土地流转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流转活跃,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土地流转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止2008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已达546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7.6%;涉及流出土地农户276.54万户,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的29.6%虽然我省土地流转率处于全国前列,但以转包、出租为主的流转难度加大,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大部分已经流转出土地,流转空间受限,因此,必须寻求其他的流转方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规模经营。”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特别是近两年来我省基层群众对土地股份合作流转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规模经营大户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外发包或委托给入股的规模经营大户(公司)经营,农户按照股份取得收益。虽然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占总体流转的比例还很低,但从实践来看,通过股份合作流转往往以地域为主,许多是整个村进行流转,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为规范引导土地股份合作流转的健康发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问题,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在深入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近日,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暂行办法》为土地要素作价出资建社提供了制度保障。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更是一种财产性要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份合作生产,但对于具体的股份合作流转的操作,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没有具体规定。《暂行办法》率先规定了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原则、作价办法、章程修订、登记程序、合同终止等等,既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又解决了工商登记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问题,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从理论成为现实。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可以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可以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使用起来,可以使市场信息资源合理地配置起来,把小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轨道。《暂行办法》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为土地要素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合法保护和依法促进的制度安排。其次,《暂行办法》弥补了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不足。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要求“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体现了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双层经营体制下统分结合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的灵活性,真正实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便于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和土地流转的“活”之间的关系,创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家庭的合作机制,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载体。

三、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件新生事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在实施中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

(一)限定一个主体。即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既可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向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增资。

(二)把握二个环节。一是作价评估环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和验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全体社员进行评估作价,且不需要进行验资。二是登记环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设立大会纪要或变更决议中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章程、出资清单、营业执照中成员出资总额合都应当加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并对外公示。

(三)明确三条原则。一是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二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社员往往较多,且属于土地流转范畴,又牵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切实履行好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工作氛围,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讲话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生力军。《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建社行为,实现农业用地从资源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又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布,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坚实基础。以《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实务公示会为标志,我省深化农村改革在土地承包权权能制度建设方面有了新的重大进展,它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有机融合在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暂行办法》及《示范文本》出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一个长久不变”、“两个转变”的原则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出台的《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对于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从小生产者到投资人的角色转变,完善合作制度,具有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提供了土地要素作价出资建社的制度保障。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更是一种财产性要素。《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的实施办法都规定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份合作生产。《暂行办法》率先于全国,具体规定了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原则、作价办法、章程修订、登记程序、合同终止等,既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又解决了工商登记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问题,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从理论成为现实。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可以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可以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使用起来,可以使市场信息资源合理地配置起来,把小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轨道。

(二)拓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渠道。我省土地流转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流转活跃,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08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546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7.6%;涉及流出农户276.54万户,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的29.6%。目前流转难度加大,流转空间受限,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大部分已流转出土地,今后潜力主要在于兼业农户和股份合作流转。即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规模经营大户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外发包或委托给入股的规模经营大户(公司)经营,农户按照股份取得收益。这种股份合作流转适合于整村推进。从实践上看,村级组织战斗力强、土地流转指导服务机构建立、二三产业发达、转产转业农民群体数量较多的地方,往往是股份合作流转较好、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比较满意的地方。因此,《暂行办法》出台,有助于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拓宽土地流转的渠道和空间。

(三)弥补了双层经营中统一经营的不足。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要求“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体现了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双层经营体制下统分结合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的灵活性,真正实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便于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和土地流转的“活”之间的关系,创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家庭的合作机制,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载体。

(四)规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的市场行为,它涉及到流转主体、流转期限、价格约定、政府农业补贴甚至土地征用后补偿等,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因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往往是流转不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引起的。《示范文本》统一规范了各种土地流转形式的合同内容,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将有效地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

农业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好《暂行办法》和《示范文本》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总结源于实践并高于实践的经验,努力指导并推动实践。

第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按照《暂行办法》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让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做到依法、自愿、有偿、规范。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增强其自觉性,激发其主动性,成为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第二,行动上积极指导。结合贯彻全省土地流转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指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年限,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明确土地承包权出资合作社特殊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处理办法,坚持入社土地的农地农用原则,坚决反对非农化,积极鼓励种粮食,努力限制非粮化。

第三,工作上搞好服务。把《暂行办法》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土地承包权入股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依法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增强中介服务、价格评估服务、规划服务、纠纷调处等能力,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后的综合效益。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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