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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向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许多做法都比较相似。这里主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的做法,从以下三个环节,来说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办事机构负责。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大会秘书处提出的交办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会后进行整理和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提出报告,并拟订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政府办事机构。
  这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在召开交办会议时,就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确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原则是:内容属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反映强烈而且数量较多,近期经过努力基本可以解决,办理之后将会产生很好的社会影响,并能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长效机制的重大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处理。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开好代表建议转办协调会,以保证代表建议能够及时进入处理程序。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于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有关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要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看成是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的权利的尊重;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国家机关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开拓思路、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举措。要加大代表建议处理工作力度,注重提高处理工作质量。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度。要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
  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制定具体办理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方案具体、措施到位,层层落实责任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措施。承办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主要负责 人亲自抓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督促落实;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定时限内将处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代表建议,涉及事关全局或者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综合协调的,政府办事机构应当进行协调。
  承办单位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信函和电话以及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向代表介绍本单位开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听取代表对处理工作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对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进行实地调研或者跟踪调研。在代表建议处理过程中,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负责任地及时答复代表。在答复代表之前,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先与代表沟通,充分了解情况,交换意见,力求在办理的基础上详尽、具体地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包括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努力使代表满意。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切忌讲空话、套话,切忌应付、敷衍塞责,避免答复流于形式。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注意严格答复时限。这不仅在法律上有规定,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这体现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例如承办单位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给代表的答复,还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一份。承办单位在答复件上,将办理情况分类注明(注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B”类,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 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C”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及时将办理的有关建议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还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反馈机制。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就有关处理工作情况提出报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处理过程中征求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等内容。这便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掌握代表建议的处理情况,也便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个总的代表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
  一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需要一个过程,承办单位还要注意加强跟踪办理,巩固办理成果。对近期能够解决的,结合当前工作,抓好落实;对当年尚未办结,但已经制定了措施或者方案的,要继续抓好落实;对已有办理结果,但可能出现反弹的,要实施跨年度办理。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目的是促进办理工作的落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要形成各承办单位内部具体督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政府办事机构协调督办的多层次的督办制度,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也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并针对办理和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承办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承办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征求代表的意见。
  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加强对具体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需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采取与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办理方案,参与调研、参加相关座谈会听取意见,举行委员会会议听取办理工作汇报等多种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办好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协调,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检查时,可以对办理认真、成效突出、代表们普遍满意的承办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办理态度不认真、答复简单敷衍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
  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人大会议。这个报告一般包括这样几块:一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析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将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情况,各承办单位办理的情况结果等,这里面要求有大量量化的东西作为支持。二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主要特点,主要是在总结原有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现在的办理工作有哪些改进和创新。三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改进意见,总结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使这项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实效。
  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列席会议,来参与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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