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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新品种新技术项目)管理,依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号)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津滨农发[2011]4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品种新技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滨海新区农业局负责。

第三条 建立项目指南年度发布制度。区农业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农村发展及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专项资金数量,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项目申请。各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按照规定渠道、方式和时间上报所在地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并经其初选、审核后推荐上报区农业局;塘、汉、大以外非农口单位可直接上报区农业局。

第五条 区农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项目的类别、专业,组建专家组分别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应对项目提出可行、不可行的论证意见。

第六条 区农业局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报区财政局审议后,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批准文件。对区政府交办或突发重大事件,需要立项的,可由区农业局、同区财政局按紧急立项程序(审核立项报告、单独下发立项文件、签约)进行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农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单位所在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作为第三方,负有合同任务完成的担保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利。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区农业局要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抽查。各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须调整目标、更改主要内容、调换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及时申报,履行相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不能完成合同指标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所拨经费等处罚措施。视情节要求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好项目主持人及承担单位执行项目的信誉管理。

第十条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项目均须按时结题。项目完成后,报请区农业局组织结题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区农业局组建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专家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确定的考核目标和经费预算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组工作情况、创新点、项目产生的技术进步作用、应用效果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负责项目档案的归档保管,并报区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各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于11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报告及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区农业局。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资金标准,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津滨农发〔20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07〕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农业局可依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项目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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