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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
    1、承办县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负责常委会领导政务活动安排;
    3、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传递、保密、印章和档案管理;
    4、负责机关财务、办公设施、车辆等管理和后勤服务、内外接待服务等工作;
    5、协助常委会抓好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协调常委会各工委工作;
    6、负责机关人事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党支部和工、青、妇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7、承办党组、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承办实施《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换届选举事项。负责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代表选举、补选、增选、罢免等具体工作;
    2、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有关人员的初步审议,处理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事宜; 
    3、负责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转办和督办工作;
    4、负责本县区域内省、市、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抓好代表的培训工作;
    5、指导乡镇人大工作;
    6、负责常委会有关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7、接待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8、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9、对本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10、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负责与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
    2、对所联系的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常委会有关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4、负责联系部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工作报告的初审,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5、督促办理属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议案、质询案;接待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6、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7、对本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8、协助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9、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负责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工作联系;
    2、对所联系的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常委会有关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4、负责联系部门提请县人代会和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工作报告的初审,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5、督促办理属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议案、质询案;接待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6、处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投(申)诉案件;
    7、负责本县一府两院、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8、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9、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0、对本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11、协助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12、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负责与计划、财政、审计、统计、经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2、对所联系的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做好年度计划、预算和决算的预审,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4、负责常委会有关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5、负责联系部门提请县人代会和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工作报告的初审,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6、督促办理属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议案、质询案;接待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7、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8、对本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9、协助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10、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协助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县人大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以及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财政、预算、税收、审计等方面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有关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3.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4.协助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负责与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2、对所联系的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常委会有关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4、负责所联系的部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工作报告的初审,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5、督促办理属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质询案;接待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6、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7、对本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8、协助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9、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能:

1、负责与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2、对所联系的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常委会有关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问题的调研工作;

4、负责所联系的部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工作报告的初审,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5、督促办理属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质询案;接待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6、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7、对本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8、协助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9、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主要职能:

1、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工作研讨。

2、了解全县人大工作情况和动态,负责编发《衡南人大》、《县人大常委会公报》等刊物,负责衡南人大网站的维护及组稿工作。

3、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

4、负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

5、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
    
    主要职能:
    1、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
    2、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4、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5、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6、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7、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和有关工作制度;
    8、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
   

主要职能: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2、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一府两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
    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审查范围的,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
    4、对一府两院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送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和研究;对一府两院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如有必要,送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和研究。
    5、协助办公室将主任会议研究的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意见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6、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7、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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