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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于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一些地方在人代会上进行满意度测评。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能改变一些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不够重视、效果不够理想的状况;也有人认为,除提出该建议的代表外,其他代表未必了解该建议的具体内容,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其结果存在盲目性,也缺乏可信度。笔者认为,人代会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不仅合适,而且行之有效。

    2010年10月,代表法修订时,特别增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要限期答复(一般三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半年),办理过程中还应当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2015年8月,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从以上代表法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正的补充条款来看,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不仅要让全体代表知晓(印发人代会),而且要接受社会监督(予以公开)。而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恰恰是代表法上述相关条款能够得到真正贯彻施行的硬性保障措施,不至于让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只是走过场“印发下一次人代会”和“应当予以公开”。如此合乎法理的硬性保障措施,岂能不合适?

    针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把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环节,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建议机制。督促‘一府两院’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县乡人大应当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可以安排听取审议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笔者认为,人代会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是贯彻落实该若干意见行之有效的创新之举。比如在设计满意度测评表时,将有关机关、组织是否落实了代表建议的事项,作为测评项目之一并增加量化权重,不是“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的“灵丹妙药”吗?试想:没有哪一个承办单位愿意测评被垫底,而要想方设法将代表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事项尽可能办成。当然,满意度测评不能跟风走过场,应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加以细化完善。诸如不仅要依法及时公开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而且要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开每一代表建议的提出及办理的来龙去脉;满意度测评不能简单让代表去笼统打分,而要依法科学细化评分项目和权重,如: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复是否依法在限期内、办理过程中是否与提建议代表面对面沟通并听取意见、代表建议的事项是否办妥?如此科学细化满意度测评表,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测评结果的盲目性,测评结果必然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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