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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日前,我市出台的《汝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给出答案。

一、明确权益谁来享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通过界定初始成员,明确谁有权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权益的过程,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结合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作为判断成员身份的一般原则。成员身份界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基准日前死亡等减少和基准日后新增的人员不自动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股权权利。每个成员在我市范围内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即一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成员身份一旦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就不能再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建议确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7.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8.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已死亡人员;

2.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3.通过集体推荐读大学,毕业分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4.登记基准日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和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

四、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1.对未婚或者已婚妇女,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与配偶可以获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对于离异、丧偶妇女,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同样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对因婚姻关系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在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分得宅基地、承包地,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后又不愿放弃的,认定具有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没有宅基地、承包地的,则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成员身份确认以家庭户为单位,如今后户新增人口被确认成员身份的,可通过家庭户内部,分享相关权益。成员身份确认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实行成员身份备案制,确认的成员身份名单以村为单位,经乡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审核后,统一汇总交市农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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