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七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各委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提出研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拟定会议议程草案,确定列席人员;
2、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专题报告(草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审查修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草案等;
3、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委办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汇报,领导和协调各委办的日常工作;
4、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
5、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事任免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6、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7、受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并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8、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区性的执法检查、视察等重要活动;
9、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10、检查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1、讨论研究代表工作,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
12、研究指导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工作;
13、讨论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
14、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15、研究处理其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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