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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式票据的铁路运杂费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部分货物需要通过铁路运输,向铁路部门支付运杂费时收到由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上无发票专用章也无地税部门监制章,可否作为正式发票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令2003年第1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客货运输票据。

  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进款的原始凭证。……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核收货运杂费的票据为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和铁道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据,其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印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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