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  有效

20061214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1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1231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074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和实务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写注意事项
哪些运费可以申请抵扣
丢失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怎么办?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转载]朱克实:运输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十八种情形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