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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要正确认识营业税税改,营业税税改是结构性税改。结构性税改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差额纳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主要内容:合并纳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主要内容: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跨年度业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主要内容: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38号)
主要内容: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2号)
主要内容:
发票、税控系统、运输专用发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3号)
主要内容: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1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3号)
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主要内容:文化事业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
二、应税服务
----定义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改增项目对比
时间
试点前
试点后
税种
营业税
增值税
税目
1.交通运输业
1.交通运输业
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
2.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是我们营改增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它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有偿提供了应税服务进行征税。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反映了我们税收立法者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一种导向。
----营改增项目判断
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何对应税服务进行判定?
1、财税【2011】111号附件1后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营改增行业明细表(省局下发)
3、法理推断
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随增值税征收的项目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行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
工业
50万
商业
80万
运输和现代服务业
500万
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1年1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1年11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
该公司不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但是,如果企业有要求,并且(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合并纳税
纳税人新概念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合并纳税办法参考财税【2011】132号。
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7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国税发【1995】192号)
麦芽。(国税函【2009】177号)
复合胶。(国税函【2009】453号)
人发。(国税函【2009】625号)
皂脚。(总局公告【2011】20号)
生产的调制乳。(总局公告【2011】38号)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总局公告【2011】43号)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
----13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农产品 (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财税【2009】9号)
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
干姜、姜黄。(国税函【2009】625号)
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
花椒油。(总局公告【2011】33号)
巴氏杀菌乳和生产的灭菌乳。(总局公告【2011】38号)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总局公告【2012】10号)
卷帘机。(总局公告【2012】29号)
----新增两档税率
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
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财税【2011】111号附件1)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财税【2011】131号)
----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
----4%征收率、4%减半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3%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新概念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财税【2011】111号附件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2】 53号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2】53号)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财税【2012】53号)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税负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泛欢迎。
五、进项税抵扣
----营改增变化
①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②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苏州某纳税人2013年1月1日取得同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应当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对于农民个人,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按规定凭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如未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装卸费应另行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进行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取得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扣凭证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②从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在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例外。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率之间乘积计算扣除。
③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1】110号)
----不得抵扣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25条定义为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本条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考虑它们的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考虑到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本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和会计准则相比,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准则中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无法划清非税项目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①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同时往往会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是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领用的原材料。通常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假如将全部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算,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
②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如有必要,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提出年度清算的做法。如果今后能随营改增上升进入增值税立法,也是一个小小突破。个人认为很有必要,因为税务机关行使清算的权利,往往是对企业不利的。
----进项税转出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不包括尚未抵扣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形应结合24条不得抵扣和26条无法划清非税项目
②对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确定,即按发生规定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际成本是企业在取得各项财产时付出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一个概念。
例如:苏州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2月该车辆发生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30÷5×3×0.17=3.06万元。
----对不合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六、销售额
----定义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税改方案的设计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对于原来可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果取得专票并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通过进项抵扣的方式进行扣减,不再从销售额中计算扣除。其他的部分,基本上延续了原来的做法。
----差额纳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差额征税的规定既是亮点,又是难点。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其他试点纳税人: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其他试点纳税人: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
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具体包括: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人民币折合率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细则中,均确定为“1年内不得变更”,在本条款中规定为“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由于纳税人习惯于会计年度或企业财务年度的概念,可能会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确提出“12个月”更加直观的告诉纳税人,方便其理解操作。
----分别核算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同一税种中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属混业经营,应按不同项目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根据具体情况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运输服务税率11%;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均按17%征税。
这是对试点纳税人,对于非试点纳税人怎么办?分一般纳税人和运输企业两种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①本条兼营是指兼营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项目。本条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处理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内涵发生一定的变化.变化主要是由应税服务业项目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成增值税应税项目造成的。
②混合销售,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
③兼营销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比如园林设计服务的同时提供建安劳务,怎么处理?由于其中不涉及货物,因此混合销售的概念在这里不就适用了。所以按第三十六条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处理更为妥当。
----中止、折让、开票有误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营业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本条款的变化点在于增加了“提供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的规定。防止税改后由于存在扣额法计算销售额出现征管漏洞。
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借鉴了国际税收管理的通用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就引入了相关的概念。它是指对可能存在的以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商业目的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③“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者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简而言之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收益。
七、营改增相关财务核算
例1、某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客运收入185万元、货物销售12万元、该货物运输收入3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9.63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20.37
销项税额=(185+3)/(1+11%)×11%+  12/(1+17%)×17%=20.3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5
借:应交税费(营改增抵减的税额)4.95
贷:银行存款50
抵减税额=50/(1+11%)×11%=4.95
本月应交增值税=20.37-4.95=15.42
例2、同上题,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改为支付小规模纳税人50万元。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6.5
借:应交税费(营改增抵减的税额)3.5
贷:银行存款50
进项税额=50×7%=3.5(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例3、同上题,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改为支付一般规模纳税人50万元。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5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4.95
贷:银行存款50
进项税额=4.95(运输专用发票上税额)
例4:上海迅达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从事营运收入(价税合计)22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发生联运业务,取得本市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5万元,增值税8.25万元,取得浙江省、江苏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合计68万元。
收取运费
借:银行存款 222
贷:营业收入 200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22
支付联运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61.26
借:应交税费(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6.74
贷:银行存款   68
抵减税额=68/(1+11%)×11%=6.74
财务核算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会【2012】13号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5,上海浦江客运公司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采取简易征税,公司2012年10月购入客车5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3月份各类客运收入合计316.3万元。
收取运费:
借:银行存款316.3
贷:营业收入307.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21
税金=316.3/(1+3%)×3%=9.21
财务核算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6:某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货物销售额150万,装卸搬运业务销售额25万,仓储业务销售额5万,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12月留抵数为16万,本月进项税额为7.4万元。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07.3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27.3
销项税额=150*17%(货物)+25×6%(劳务)+5×6%(劳务)=27.3
当月应纳增值税(未考虑上月留抵16万)=27.3-7.4=19.9
货物部分增值税=19.9×(150×17%/27.3)-16=18.5879-16=2.5879
劳务部分增值税=19.9×(25×6%+5×6%)/27.3=1.3121
财务核算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务核算政策依据:财会【2012】13号
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例7、某运输公司,2012年10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客运收入185万元、货物销售12万元、该货物运输收入3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5.83
税金=200/(1+3%)×3%=5.8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48.54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1.46
贷:银行存款50
抵扣税金=50/(1+3%)×3%=1.46
财务核算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八、其他相关政策
1、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所含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部分规定:“(六)跨年度租赁。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什么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抄报税?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原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现代服务业是否必须使用金税盘开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金税盘和报税盘。
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原金税卡,IC卡开票,无须更换税控设备。
7、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和报税盘分别在哪些业务中使用?
购退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必须用报税盘,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发票供应量、增加分开票机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等使用金税盘。
8、税盘、报税盘与金税卡、IC卡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USB金税盘和报税盘容量更大、效率更高、安全可靠,只有防伪税控系统才能对其中数据进行读写。
9.主分机企业领购发票时使用IC卡与使用报税盘有何不同?
使用金税卡的主分企业,只能使用主机IC卡购票,然后进行主机分票;使用金税盘的主分机企业,主机和分机需单独进行发票购买、撤销和退回。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原有的在地税开具运输发票所用的税控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Ⅱ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的税控设备包括税控盘(USB接口)、报税盘/传输盘(USB接口)。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不必更换。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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