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销售税收政策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范围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⑴、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⑵、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⑶、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2、“免、抵、退”税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可以理解为不计算征收增值税。
“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申报及期限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超期视同内销处理 90天内 180天/210天 税务机关 外管局等相关部门 生产企业
4、关于出口退税期限的规定
⑴、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⑵、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至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⑶、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二、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适用“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外购材料等用于生产产品,外购的材料等产生进项税;生产的产品一部分产品用于出口,一部分产品用于内销,出口产品是免税的,内销的产生销项税;内销的销项税减去购进材料等的进项税如果大于零,需要交税;内销的销项税减去购进材料等的进项税如果小于零,需要退税。
1、计算步骤:
第一步剔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不得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征税率-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额-(进项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果应纳税额大于零,需要交税,也就是说不用计算退税;如果应纳税额小于零,需要计算退税。
第三步计算退税尺度(退税最高额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收入×退税率
第四步计算应退税额
比较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按两者较小者作为应退税额。
第五步倒挤免抵税额
本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2、科目设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
1、“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该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
A、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在此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如下三级明细科目:
①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
②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
③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出口不予以退(免)税的部分,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应作出口销售成本增加。
④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四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⑤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⑥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
⑦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⑧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上述四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B、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在此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记录企业在月终时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转入其贷方,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其借方。企业上交的以前月份欠税也登记其借方。
⑶、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明细科目:记录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C、“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 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出口企业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3、账务处理示例
示例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17%的征税率,15%的出口退税率。2013年1月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当月外销货物离岸价2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为117万元。
购进时: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 :银行存款 234万元
产品出口销售:
借:应收外汇账款 2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200万元
内销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国内销售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月末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纳增值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的税款。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100×17%-[34-4)=-13万元
本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200×15%=3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小于0,形成留抵税额,需要计算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为30万元,应纳税额为-13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万元
本期免抵税额为=“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30-13=17万元
会计分录:
全面反映出口货物应退、应免抵退税、不予免抵税的过程: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17万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 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
直接反映应退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反映应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万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 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
示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征税率,15%的退税率。2013年1月购进材料一批,价款160万元,进项税金27.2万元,货已入库。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200万元,货款234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100万元人民币。
购进时:
借:原材料 16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万
贷:银行存款 187.2万
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0万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100万
内销时:
借:银行存款 234万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
月底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纳增值税、应退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5%)=2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34-[27.2-2]=8.8万元
本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100×15%=15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应退税额为0;
本期免抵税额为15-0=15万元
会计分录:
全面反映应退、应免抵退税、不予免抵税的过程
借:应收出口退税 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15万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万
直接反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反映应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0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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