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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一分钱交易”的税收风险及处理建议

新三板“一分钱交易”的税收风险及处理建议

与证券交易主板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由于准入门槛低,不受行业、地域、所有者结构和财务指标限制,信息披露义务较少和监管相对宽松而受到众多企业青睐。然而最近发生的 “一分钱交易”事件却暴露出新三板的重大漏洞:

S银行在2015年6月底登陆新三板,挂牌后股价一直在3元上下波动,但是登陆仅一个月,就已经发生两次股价巨幅震动,出现了多笔价格为0.01元至0.04元的异常“一分钱交易”,涉及股份1321.3万股,金额仅13.2万余元。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此项“一分钱交易”的转让方C公司是受让方J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因此即使C公司减持了近一半股权,但是实际拥有的对S银行的控制权益不变。

与主板不同,新三板允许协议转让,即股票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S银行的股份转移就遵循了这一交易模式。由于新三板没有涨跌幅限制,使得买卖双方得以按照最低的象征性价格申报交易。由于这一交易具有可疑的避税动机,因此税务机关应当特别关注此类交易的税收风险和后续处理。

一、“一分钱交易”的税收风险

(一)印花税的税收风险

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0.05%,计税依据为数据记载金额,即转让股权的金额。本案中C、J两公司系协议转让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本项交易双方合计的印花税约为132元,如果按S银行股票均价3元计算,则双方应纳印花税为3.96万元,为实缴税额的300倍。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放C公司首次参与S银行增资扩股的认购价为1元/股,如果C公司按照S银行股票均价3元/股转让股权,则此项转让的收益为2642.6万元;而实际上C公司按0.01元/股转让股权,转让损失为1308万元。二者相差3950.6万元,假设C公司税率为25%,则本项交易对C公司应纳税额的影响为3950.6×25%=987.65万元。

如果C不是公司,而是个人或合伙,则由于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本项交易对C的应纳税额影响为2642.6×20%=528.5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可见C通过“一分钱交易”,以明显偏低的计税基础为计算依据,规避了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那么,税务机关面对此类交易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二、后续税务处理

(一)税务机关应否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就本案而言,如果税务机关希望用核定的方法处理“一分钱交易”,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确认计税依据与公允价值相比明显偏低;2.确认纳税人不具有正当理由。

1.在协议转让模式下,交易的一方定向发出要约,交易对手根据要约进行洽谈后双方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虽然转让股票的价格是以新三板挂牌价体现的,但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该价格参与交易之中,并且该挂牌价远低于每股对应的S银行净资产价值,因此,该挂牌价与公允价值相比明显偏低。事实上针对此次异常转让,S银行也发布公告,称“一分钱转让”系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进行的自愿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

2.鉴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税务机关有理由质疑“一分钱交易”的正当性。因此,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二)如何核定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本案中S银行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下2个标准确定计税基础,进而核定应纳税额:1.排除异常价格波动的近期(如一个月)S银行股票均价,这个价格可以被视为无关联关系的市场参与者对S银行股票普遍认可的估价;2.S银行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方转让股票的单价不应当低于该价格。无论采取哪个标准,确定的印花税和所得税计税基础都将远高于0.01元/股的水平,双方都应补缴印花税和所得税。

三、结论

当前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而又有在公开市场融资或资本重组需求的中小企业对新三板趋之若鹜,除新三板本身具有的一些优点,其规范不严,漏洞频出的缺陷可能也是挂牌企业及其股东考虑的重要因素。“一分钱交易”的涌现说明的确有挂牌企业股东企图利用新三板现有的漏洞上下其手,以貌似公允的“挂牌价格”掩盖逃避纳税义务的不良目的。税务机关应当对这类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予以高度关注,特别是对发现的异常交易不为合法形式所迷惑,而是深入分析其交易安排的实质,依法作出税务处理,防止企业借新三板的“挡箭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 史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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