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注意的事项
【咨询问题】公司2014年与北京一家咨询公司签订一咨询合同,该咨询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款项在2014年一次性支付,对方代开增值税专票给我司,双方均已认证,并确认销项和抵扣进项。因业务变动,公司2015年取消该合同的执行,请问:
(1)我司若到税局申请开具红字申请单,并将通知单给对方,对方是否可以冲抵当期应纳税额?
(2)跨年度开红字发票,是否有180天的限制?
(3)对方去年因确认收入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在退还我司款项中扣留?
【问题解答】
1、如果购买方到税务局申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2、开具红字发票并没有180天的限制,180天是指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时间的规定,并不是开具红字发票是否超过180天,跨年度也可开具红票,开具红票后可冲减当年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3、对方去年因确认收入而缴纳的企所税,如果退货收入体现在当年(开红字发票年度)就不涉及退所得税的问题了,而是当年抵减收入和所得税。
问题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可以参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及《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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