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梳理
直接减免增值税如何进行核算,有诸多的争议和不同的理解,下面我们对相关政策规定做一个梳理。
(一)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也将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
(三)《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
1、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确认减免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跨境服务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享受免税,需要符合如下四大条件:
(1)必须有书面合同。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全部收入境外取得。
(3)单独核算跨境销售额。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必须按照规定备案。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建议科目设置:
(1)设置”应收外汇账款“科目或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应收外汇账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企业出口(跨境)服务业务的应收款项。
(2)设置”出口(跨境)服务销售收入“科目或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出口(跨境)服务销售收入“二级明细科目,单凭核算跨境服务业务收入。
1、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银行存款
贷:出口(跨境)服务销售收入
应交税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确认减免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三、小微企业的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小微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满足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2、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基于小微企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满足条件,具有滞后性,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在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月末或季度末确认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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