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依法核实被告人信息
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9年1月18日,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鑫、胡刚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玉明出庭支持公诉。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22起重大涉黑案件之一,也是酒泉市范围内近年来影响最为恶劣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胡刚在酒泉敦煌市结伙开设公司,先后纠集几十名社会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挪用公款、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攫取大量社会财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高利转贷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危险驾驶罪等十五项罪名,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在首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证据。讼辩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合法性等进行了辩论和质证。
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及政法机关干警近200人旁听了庭审。该案明日将继续审理。
来源 :肃州区检察院、敦煌老乡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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