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流程及标准
1.无害工艺流程
无害化处理池 浇灌林地 养殖场 无害化处理场 垫料发酵池 焚烧炉 林地深处掩埋 液 体 固体 残留物
病死动物
1.2工艺说明:
各分场病死猪集中输入至无害化处理厂,首先投入垫料生物发酵池中,调节水分并增添生物发酵剂。经过50~70℃高温、约30~60天左右发酵,病死猪肉体可完全腐解。其中液体进无害化厌氧发酵后,沼液深灌林地,骨质及皮质物投入焚烧炉集中焚烧,残留物林中深埋。
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
2.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2.2销毁:
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蓝耳病、猪瘟、非洲猪瘟、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③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⑤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3操作方法:
(1)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人焚烧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2)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袍杆菌类疫病。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堆沤发酵法:
具体堆沤发酵要求如下:
a)堆沤前需将辅料(猪粪与谷糠或秸秆)混合物水分调节至60%左右,碳氮比(C/N)25:1—35:1,同时添加适量的生物发酵剂;
b)堆沤前先在发酵仓内垫上
c)垫好发酵底物的发酵仓内,可直接将死猪投入发酵仓内:大猪每层平均一只,小猪一层大约为
d)堆沤发酵仓内大约需1—3个月,50—
e)待死猪完全腐解后,将发酵底物完全从发酵仓内转出,进行堆沤二次发酵15天左右之后,制作成精制有机肥;
f)以上所有操作过程都必须穿戴相应防护服。
(4)无害化处理—消毒
适用对象为除销毁适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操作方法包括:
①高温处理法。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人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②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 h,l m2的皮张用1O 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 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人盐酸l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 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人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③过氧乙酸消毒法。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人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 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④碱盐液浸泡消毒法。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浸人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 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人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⑤煮沸消毒法。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 h—2.5 h。
2.4有机肥行业标准:
我国《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规定农田施用城镇垃圾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①粒度:农用堆肥产品粒度不大于12 mm,山林果园用堆肥产品粒度不大于50 mm;
②杂物:杂物指塑料、玻璃、金属、橡胶等不大于3%;
③含水率:25—35%;
④PH值:6.5—8.5;
⑤总氮(以N计):≥0.5%;
⑥总磷(以P2O5计):≥0.3%;
⑦总钾(以K2O计):≥1.0%;
⑧有机质(以C计):≥10%;
⑨重金属含量:
总镉(以Cd计)≤3 mg/g;
总汞(以Hg计)≤5 mg/g;
总铅(以Pb计)≤100 m/g;
总铬(以Cr计)≤300 m/g;
总砷(以As计)≤30 mg/g;
⑩病害微生物含量:
大肠菌值达到10-1—10-2;
蛔虫卵死亡率达到95—100%。
堆肥原料中严禁混入下列物质:
①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②有毒试剂和药品;
③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④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⑥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堆肥发酵周期和发酵条件规定:
①一次性发酵工艺的发酵周期不宜少于30天,二次性发酵工艺的初级发酵和次级发酵周期均不宜少于10天。
②发酵设施必须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必须配置通风、排水和其它测试工艺参数的装置。
③发酵过程中,必须测定堆层温度的变化情况,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得少5天,发酵温度不宜大75℃。
④发酵过程中,应进行氧浓度的测定,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各测试点的氧浓度必须大于10%。
⑤发酵过程中,必须进行通风,对不同通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自然通风时,堆层高度宜在1.2一1.5 m,并应采用必要的强化措施:机械通风时,应对耗氧速率进行跟踪测试,及时调整通风量,标准状态的风量宜为每立方米垃圾0.05—0.20 m3/min,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lm增加1000一1500 Pa选取,通风次数和时间应保证发酵在最适宜条件下进行。
⑥发酵终止时,堆肥应符合下列要求:含水率宜为20%一35%;碳氮比(C/N)大于20:1;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
规定;耗氧速率趋于稳定。
染疫动物生物安全静态堆肥法的建立与评价
(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一87》
我国《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一87》的适用范围分为高温堆肥和沼气发酵堆肥两个方面。其中,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详细规定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满足:堆肥温度最高达50—55℃以上,持续6—7天;蛔虫卵死亡率达到95—100%;粪大肠菌值10-1—10-2;有效的控制苍蝇擎生,堆制周围没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规定:
沼气发酵封闭储存期在30天以上;高温沼气发酵温度需在53±2℃持续2天;寄生虫卵沉降率在95%以上;不得检出活得吸血虫卵和钩虫卵;常温沼气发酵粪大肠菌值达到10-1,高温沼气发酵粪大肠菌值达到10-1—10-2;需有效的控制蚊蝇孽生,粪液中无孑孓,池的周围无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沼气池粪渣需经无害化处理方可用作农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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