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沿革

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沿革


  自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取向既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至1958年,宅基地私有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在总结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耕地、牲畜、农具变为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房产仍为农民所有。

  二、1958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确立阶段

  1958年开始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又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房屋仍归社员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宅两制”的基本制度架构。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强化和使用权限制流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后,农村出现建房高潮,乱占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上世纪末以来,城镇化加速,农村宅基地成为开发商觊觎的对象,一些城市居民也到农村购房或购地建房,“小产权房”开始出现。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比较研究
关于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效力
小产权房
土地改革时发的私有土地契证能直接办不动产登记么(长文深度解析农村土地制度)
“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二十期: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
孙事龙:宅基地所有权制度演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