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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审理案件现场(文图)

清朝审理案件现场(文图)
(2009-07-27 09:38:33)
标签:

文化

分类:图片·资料

清朝审理案件现场

 

    ·在县衙里,专门设有刑房,主管全县民事、刑事案件,负责堂审记录、现场勘验、拟差票、放文牍、收贮刑事档案等事务。
    ·民刑诉讼的主要途径:一是由当事人自己或被害者家属直接到官府告发,称为告。叶县县衙大门东侧有一鼓架,鼓架上放大鼓一面,这是专供告状人击鼓喊冤用的。如没有人命案或大冤,告状人是不能随便击鼓喊冤的;但告状人击了堂鼓,知县就必须立即升堂理事。二是由监察御史或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以及官吏之间互相纠举。古代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被告的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凭据。在古代,用刑是合法的,公堂上常有县太爷大喝“不动大刑,量你不招”。重刑之下,罪犯招供画押,知县往往凭罪犯的口供,便可当堂定罪,这样就难免有屈打成招冤案的发生,如《卷席筒》、《窦娥冤》中的主人公,莫不是受刑不过而屈招画押。
    ·古代知县公堂常用刑有:杖、夹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知县,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复讯,即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审讯结束后,要求犯人书写状纸、画押,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当堂画押。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监察机关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执行死刑时,知县往往要当监斩官。
    ·对于诉讼期限,宋朝开始有了明确规定:大事不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戴枷或钳、等刑具。
    ·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实际上,古代也有复审制度,叫做秋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源于明朝,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古代执行死刑大多在秋季,于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古代执行死刑大概是受儒家“天人感应”、“顺天行诛”的理论影响,认为秋末冬初,天地一片肃杀之气,此时执行死刑是“顺应天意”。但是,也有例外,凡朝廷遇有登基、死葬、灾异而实行大赦,赦乃德化之道、仁政之端,也包括死刑犯。西汉200余年,大赦达80次。但“谋反大逆等罪”不包括,更不受秋后问斩的时间限制,往往斩立决。

 

 

清朝审理案件时的历史图片(之一)

 

清朝审理案件时的历史图片(之二)

 

清朝审理案件时的历史图片(之三)

 

女犯人

 

男犯人

 

古代人犯了法,兴打屁股,叫杖刑或者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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