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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出游之“法律导航”维权篇

转眼间国庆就要“咻~”过去了

旅途中防不住的陷阱,勘不破的坑,是不是让你快要崩溃了

不要担心


为了让小伙伴们拥有一个完美的假期

小艾吐血奉献

国庆出游法律导航第二棒新鲜出炉

拿走不谢O(∩_∩)O~!




案例一
服务标准降级





杨菲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西安双卧七日游旅游合同》。旅游中,杨菲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有诸多不符:住宿的不是三星级宾馆,火车软卧变成了硬卧,被安排与其他旅行社的散客拼团、拼车游览景点。


Q1: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旅行社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行为,游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检察君点评】


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旅游经营者违约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
虚假宣传





成都女导游潘妮娜宣称12年一遇的所谓“峨眉山开光大典”,诱导游客前往购物点购买“僧人“禽兽雕刻的水晶,最后游客发现不仅大典是子虚乌有,购买的水晶也是机械制造的玻璃。


Q2:那么, 旅行社和导游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诱导游客购物、收取回扣,游客受导游的诱导或胁迫到指定的场所购物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游客的损失该如何索赔?


检察君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三
意外受伤





65岁的刘阿姨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了组团普吉精彩6日游《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在风浪很大的情况下,不顾游客提出的更改景点的要求,仍坚持安排游客出海。刘阿姨在普吉岛前往PP岛途中,乘坐快艇,因当天风浪较大而船上没有扶手及安全带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慎意外受伤。


  Q3: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致游客受伤,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


 【检察君点评】


根据2010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即具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这就意味着,除了出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外,不管旅行社是否有过错,均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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