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启动的四大看点
记者韩雪萌
随着10月10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配套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一轮债转股正式拉开大幕。那么,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新看点有哪些呢?
看点一: 强调遵循法治化原则
相比上世纪末的政策性债转股,新一轮债转股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这次债转股从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进行了很多方面的总结借鉴,但也有许多方面的不同,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二是环境不同。
所谓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债转股基于当时的条件,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很重要一点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当然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看点二: 对“僵尸企业”说不
本轮市场化的债转股,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影响市场出清,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国务院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
《指导意见》明确,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对此,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属于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不能实施债转股。按照市场化方式,对这类“僵尸企业”进行处理,可能会出现有些企业破产、倒闭的情况,银行可能会承担一定损失。但对于技术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当市场环境改善以后,仍然有生存的可能,对于这类企业,鼓励通过自主自愿,由债务人和银行等债权人平等协商来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尽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也是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有含义之一。
“债务重组在世界上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我们鼓励企业争取成功,但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王兆星说。
看点三: 不是免费午餐
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债转股资金主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连维良表示,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另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看点四: 政策边界明确
连维良透露,我国拟对债转股企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呢?对此,我国将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管理手段。
所谓正面清单,即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可以债转股的企业,首先是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所谓负面清单,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即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连维良强调,“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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