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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进出口科便函1025: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0-09-07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便函
进便函[2010]25号
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接省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函调办法》),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函调办法》中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发现疑点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征税机关在复函过程中也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征税机关复函表。具体文件、表格请各地从函调系统公告中下载。
为更好地开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起草了税务机关对上述表格的分析方法,并以货便函〔2010〕148号下发各地征求意见。为此,请你们尽快组织人员,按照货便函〔2010〕148号的要求,对分析方法认真学习、研究和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或补充意见,于2010年9月14日前上报市局。上报路径:市局Ftp/centre/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求意见/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doc
2、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doc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一○年九月七日
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若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
4、“出口口岸”若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若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若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1“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名称”、“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8、出口商品为委托加工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2“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成品名称”、“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应按上述方法分析核实。
9、“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10、“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若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11、“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若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2、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输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3、“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若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4、“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5、“结汇方式”若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6、“5.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若不是采用付给中间人佣金形式而是返还退税款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7、“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8、“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9、“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0、“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1、“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5.出口情况”和“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涉及的中间人属于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出口业务的可能。
22、“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接收签字人”为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结合主表“出口口岸”、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国内货物运达地址”与“发货地址”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运输路线有悖常理,运达地址为商品直接销售而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23、“本企业业务经办人”应为企业人员,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
(二)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或汇款证明及相关委托付款书,若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即供货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的专用发票与外贸企业实际采购的商品不符,下同)。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注意供货企业的后续分析,但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所有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供货企业”栏中的“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货物国内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国内货物运输方式” 、“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企业或企业员工,是否企业员工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国内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或出口退税率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供货企业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出口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应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需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外贸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加强后续分析。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或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费”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进行比对,如相差悬殊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核查分析。
10、“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加强后续分析。
12、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二、《供货企业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应与该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企业名称相符,如不符,可能由于企业变更名称或者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海关代码”栏填写完整的供货企业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可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如供货企业所在地有出口口岸,但供货企业却没有选择在本地报关出口而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且运送到较远的口岸,增加物流费用,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疑点,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3、“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栏选择“流通企业”、“注册资金”额度较小且不属于地区独家代理商的情况,如为外购业务,则应向上游企业发函协查,如为委托加工业务,应核实重点其原材料购进、移交及成品运输情况,并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及“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如应纳税额较小,进项税额较大,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
4、“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如“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现场核查新设备生产新产品的情况,如现有的设备(工具)能够生产新产品,应现场核查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核查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核查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如无样品、设计图纸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核查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5、“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6、“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后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核查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7、“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8、“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核查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9、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10、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核查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11、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过大,则应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实。
1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13、“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14、“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核查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5、“生产的厂房及设备、工具” 栏如为租赁,则应核查租赁协议、交接手续和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有虚假现象。
16、“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附表2外购主要原材料的“地址及电话”和“发货地址”比对,当地是否出产此类产品或产量是否较大。
17、“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17、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核查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18、“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大的,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9、“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比较,“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大,且该企业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款已实际入库的,则可以作为增加该商品销售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20、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且“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也未填写附表2、3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1、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则“该商品年销售总额”应大于等于附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数量/单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2、主表“供货企业名称”与附表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3、“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24、“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商品名称”、“销售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或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2、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3、如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商品为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计税金额及税额”应大于或等于“收款情况”栏的“已收货款及税款”,否则应核实是否预收货款,预收的时间;如已收款较少,则应重点核实未收原因,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核实供货企业欠款原因和具体交易事项,并核查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货款及税款付款人”栏与“购货企业名称”栏应相符,如不符,是否存在非购买方付款的情况,如非购买方付款,且“已收货款及税款”占应收货款及税款的比例不足15%,应结合“中间人姓名”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的可能。
7、“支付方式”如为大额现金支付,应查看款项是否入账,询问现金来源,分析是否存在无资金往来的虚假业务。还应结合提货方式分析,应核查是否为购货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8、“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输单位”为供货企业,即供货企业使用自身的运输能力将货物运送给出口企业的,应核查有关记账资料、签收单据和付款收据。
9、“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且“商品运输情况”栏没有准确完整填写的,应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货款及税款签收单据及购方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
10、“收款情况”栏的“收款记账科目”如为冲减“应收帐款”的,应进一步核实应收帐款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如属预收货款的,应核实预收货款的具体日期和收款收据等有关原始凭证。
1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 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
12、“商品运输情况”的“商品签收单据号”,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与“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比对,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三)附表2《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或“商品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供货企业外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与电话”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方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供货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商品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货款及税款未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6、“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外购业务供货方或企业员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8、“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点,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
9、“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签字人所属单位”应为外购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1、“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含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挂账,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委托加工业务。
8、“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核查是否为委托方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三、《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
1、供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分为三种,第一种来自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商品名称”栏应相符;第二种来自供货企业外购商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商品名称”栏应相符;第三种来自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成品名称”栏应相符。上述三种情况如有不相符,可能存在虚假报关情况。
2、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合同签订人”所属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购货企业名称”应相符,如不符,则应结合中间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业务。
3、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名称”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的“收款人(或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如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查看相关委托付款书,并核实购销双方的说法是否一致,并向供货企业核实发生债务的原因和交易事项,如双方说法矛盾或存在不合理原因的,应进一步结合中间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4、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运输情况”的相关项目应匹配,如不符,应核查是否有中间人参与,可能是有中间人操控的涉嫌骗税业务。
5、《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供货企业地址”与“国内货物发出地址”不相符,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核实《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有购方自提”的,且供货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且合同注明由购方自提货物,或者提供外贸企业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则应重点核查外贸企业。
6、如果供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来自于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2“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应相符,大于或小于均存在原料进货不实情况,应核实进货与库存。
7、《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地址”栏、“出口口岸”栏和《供货企业自查表》“供货企业地址”栏这三个地点都不相同且距离较远,以及中间人挂靠外贸公司从事出口业务,可能为真代理假自营。核查方式:
第一步:核查出口商品名称和国内采购商品表中运输商品的重量、体积,若属于水产品等不易保鲜或机电产品等大重量、大体积,运输成本高的货物,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增加,应分别核查运输方式,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步:若商品情况未见异常,核查该业务是否有中间人参与,结合中间人所在单位和身份证号显示的地址,追查货物流,进一步查看商品运输路线:(1)如发货地点与供货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外购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外购业务供货方地址与发货地址是否相符,如不符,则存在较大疑点,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发票和运费等项目。第二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原材料发出地址、接收地址、成品(半成品)接收地址是否符合经济利益考虑。第三种可能是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分离、中间环节换货,进一步结合商品名称分析,如属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或购买者不索要发票的商品,则存在较大疑点。(2)如外贸企业外购商品运达地点与出口口岸和外贸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应外商要求,与该外商从别的地区购进的出口商品一同报关出口,第二种可能是中间换货,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据,并结合查看资金流。
第三步:如有中间人参与,应结合查看资金流,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是否大量应付货款及税款挂账,尤其是实际支付比例低于15%的,分析是否存在“买票”情况。
8、《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结汇方式”栏、“出口商品名称”栏和“出口数量/单位”栏相比对,如大宗出口商品采用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结汇方式,则查看“外商名称”栏、“出口合同签订人”栏,查看是否有中间人参与该业务,再查看“出口国别”栏、“外商名称”栏、“中间人姓名”栏和“付款人(单位)”栏,如有香港等避税地,则存在一定疑点,应进一步查看《供货企业自查表》“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栏,并查看货物流,是否有中间换货的可能。另外,还应注意中间人从外贸公司是提取拥金方式还是提取退税方式,如提取退税这会产生骗税的可能。
9、《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支付方式”栏分析:(1)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外贸“出口企业名称”栏、 “付款人(单位)”栏、“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 “ 付款人银行账号”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人(单位)”栏、“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付款人银行账号”栏应相符,如不符,则结合查看中间人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业务,第三方付款的情况。(2)现金支付:现金从何处提取,提取银行和账号和开户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人等。这些人所属的单位及与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中间人的关系。
10、《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相符,如有大量往来款挂账,应核查外贸企业是否与供货企业是关联企业。
1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供货企业”栏中“购销合同号”栏、“企业名称”栏、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购货企业名称”、“购销合同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关项目相符,否则可能虚假报关情况。
12、《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开票日期”、“商品名称”应相符,否则可能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与购进货物不一致。
1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中“供货企业”栏“企业名称”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收款人(或单位)”栏相符,如不符,结合中间人参与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情况。
1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加工费进项票”“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存在假冒委托加工或税款未交足。
1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的中间人与出口合同的中间人是同一人或有密切联系的,且中间人主动联系供销双方企业的,具有重要疑点。
16、应查看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和两份自查表中的中间人是否有密切关系,双方是否关联企业,结合商品外贸企业购进商品价格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抬价格的情况,尤其应结合供货企业农产品进项情况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增进项并虚开发票给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内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外购商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外购或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如如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出口口岸”如为深圳、广东等总局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如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查看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如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8、“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如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如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0、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1、“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如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3、“结汇方式”如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4、“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如不是采用提供给中间人佣金形式以返还退税款操作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6、“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17、“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18、“出口商品生产情况”栏选择“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并现场查看设备生产产品的情况。
19、“出口商品生产情况”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的,应现场查看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查看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查看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20、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查看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结合工人名册、工资单的前后变化情况,确认出口商品是否在转产或变卖生产设备之前生产,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21、“出口商品为:”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2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前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查看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23、“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24、“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查看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25、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26、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查看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27、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明显不合常规,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8、“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核查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
29、“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30、“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31、“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查看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并结合各生产成本的构成比例和构成品种是否合理,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32、“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上年内销销售额”和“该商品上年出口销售额”之和相等,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实。
“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栏的核实应结合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产废率、出成率、产耗率、原材料价格等指标进行,估算如果前三个月估算值大于主表“累计的进项税额”栏可能存在有虚假业务。
33、如企业因转产等原因造成生产能力变化的,应核实设备改造、处置的有关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进一步核实生产能力。
34、“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栏的核实应结合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产废率、出成率、产耗率、原材料价格等指标进行,估算如果前三个月估算值大于主表“累计的进项税额”栏可能存在有虚假业务。
35、“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36、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查看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37、“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应为“累计提取进项税额”除以“累计进项税额”;“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为“累计提进项税额”除以“累计进项税额”。
38、“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等于“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加上“农产品进项情况(已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之和;或等于“运费进项税情况已取”中的“累计提取进项税额”加上“农产品进项情况(已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累计提进项税额”之和除以“累计进项税额”。
39、“运费进项税额”栏下“累计提进项税额”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下“累计提进项税额” 栏应小于或等于“累计进项税额”栏,否则,应核查在有其他货物购进前提下,为什么运费与农产品进项过大的问题,是否有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疑点。
40、“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41、“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外购商品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如本表填列的是出口企业采购主要原材料,则应查看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该企业所有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的情况;还应查看该原材料能否生产出出口产品及“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是否为购销双方以外的企业单位,“运费”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虚假进项。
2、“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本企业或本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方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及电话”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购销合同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外购商品运输情况”中的“运输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外购业务。
4、购销合同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方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方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方,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出口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出口企业如能准确填写“货物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情况”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采购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
2、“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购进总额”栏是否与此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价税合计”是否相符,否则存在较大疑点。
3、“采购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该企业或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4、“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价税合计”栏应相符,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自查明细表》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4、“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名称”和“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匹配,如该原材料不能生产出合同所列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5、“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和“税额”合计数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6、“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属于该企业,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五)主表与附表
1、如果核查的生产企业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只对主表中“出口商品名称”栏、“出口数量/单位”栏与实际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属于外购货物出口应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属于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应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栏、“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栏、“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对企业调查中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实际报关数量,则可能存在虚假商品报关,以少充多情况。
2、如“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为同一人名,应当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应进一步比对附表1中“外购合同签订情况”栏八项内容,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3、“主要原材料的供货企业”栏应核实与出口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如是关联关系,应核实资金流向与产品价值是否过高或过低。
4、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 “外购发票内容”栏中“计税金额”栏与“税额”栏之应等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栏金额相等,否则,应查实是否有大量挂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付款情况以及第三方企业付款。另外,此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栏应于“商品运输情况”栏中“运输商品名称”相符,否则,可能存在外购货物与出口货物不符。
5、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原材接收情况”栏的“加工单位名称”是否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否则,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情况。
6、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数量单位”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数量”应相符,否则存在加工数量不实。
6、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应与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一致。
六、《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说明(征税部门)
一、基本情况
若被调查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应通过注销清算资料、企业档案和综合征管系统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填写复函有关项目。
二、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税务机关确认的合理原因的,税务机关应认定该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不一致:
1、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出口企业签收单据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明显不符。
2、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或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造成其品牌、包装、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体积形态、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
三、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
(一)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该批外购业务不真实:
1、货物流和资金流均为异常;
2、上游企业自产该批货物,但所在地并不出产该产品或出产极少,且供销双方均无法提供发票、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通过函调系统向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供货企业向上游企业购进货物却没有发票的;
2、供货企业为流通企业。
3、异地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上游企业所在地并不出产供货企业所购产品或出产极少。
四、货物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货物流异常:
1、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是从上游企业购进的无发票商品,且无法提供上游企业的情况,或者经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证实业务不真实或无法找到该企业。
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均无法提供国内采购货物的运输单据、运费发票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3、供货企业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货物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
4、出口货物国内货源地、购买方接货地和报关地均不相同,且物流路线和运输方式明显有悖常理,徒增物流费用。如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供货地可以报关出口,仍将货物运到非出口企业验货地(仓储库)或出口口岸的第三地,后又转运至出口口岸的情况。
五、资金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资金流异常:
1、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款比例低于85%;
2、非货物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
3、出口货物国内采购的购销双方均无法提供有关货款及税款的支付证明和收款收据的。
五、其他涉税情况
(一)被调查发票涉及的业务存在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应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
(二)以下三种情况应填入“增值税偷税原因”栏的“不属于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栏:一是虚假进项税额,二是多列进项税额,三是应进项转出税额。
(三)“被调查货物享受的优惠政策”栏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按税务机关现有掌握的情况填写。
七、《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分析(退税部门)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开具的,且该企业未接受过核查或核查无问题的,退税部门应对该批发票进行核查,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货物流异常分析
1、出口商品在国内运输和出口报关运输方式上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2、出口商品异地采购、异地出口且货物流向路线明显有悖常理、增加物流费用的,如木地板等大宗商品从具有出口口岸采购地长途运输到其他口岸出口且无合理原因的。
3、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自查表有关“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4、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比对保险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比例,如出口货物没有保险或保险金额过小,则应继续查看企业查看国内运输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口或“以次充好“的可能。
5、出口企业装货单、装箱单和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品名、品牌、规则型号、体积重量、包装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企业出库单、运输单据、外贸企业接收的运输单据或委托理货公司接收的单据上的有关信息完全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如因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应核查该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是否造成其品牌、包装、规格、数量、体积、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即可认定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与更换包装后的商品不相符(合理损耗的散货除外)。
6、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并更换运输单位和单据,再次运输到出口口岸,存在疑点。如供货企业根据出口企业要求将货物运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委托收货人、发货人的信息,否则,出口企业并未对出口货物进行验收,没有承担出口风险,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应结合资金流分析进一步调查。如出口企业提供了委托收发货人的信息,则分析该收发货人的信息,应重点核查是否为操纵出口业务的中间人,核查资金流向。
7、如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该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地址(如将电子产品运到电子商城)等地点,则疑点加重,应结合出口企业中间人情况继续分析资金流。
三、资金流异常分析
1、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货款及税款由非购买方支付的,且非购买方支付比例占货款及税款总额的15%以上,为异常情况,必须进一步核查。如非购买方与企业填报自查表上的中间人有密切联系,则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可能。若无明显的中间人信息,而企业付款人为购买方的债务人,则应核查发生债务的实际交易事项,查看相关账簿和原始凭证。
2、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应查看未付原因,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则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3、出口货物货款的付款人(单位)不是与出口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外商,或者货款并非从外商注册地所在国家汇出,且采用电汇方式结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同时结合中间人情况,如货款汇出地和付款人与中间人有关的,可通过情报交换获得中间人离岸账户信息进一步核查。
四、其他涉税情况
(一)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二)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进出口科便函1025: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0-09-07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便函
进便函[2010]25号
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接省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函调办法》),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函调办法》中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发现疑点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征税机关在复函过程中也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征税机关复函表。具体文件、表格请各地从函调系统公告中下载。
为更好地开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起草了税务机关对上述表格的分析方法,并以货便函〔2010〕148号下发各地征求意见。为此,请你们尽快组织人员,按照货便函〔2010〕148号的要求,对分析方法认真学习、研究和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或补充意见,于2010年9月14日前上报市局。上报路径:市局Ftp/centre/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求意见/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doc
2、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doc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一○年九月七日
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若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
4、“出口口岸”若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若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若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1“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名称”、“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8、出口商品为委托加工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2“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成品名称”、“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应按上述方法分析核实。
9、“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10、“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若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11、“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若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2、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输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3、“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若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4、“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5、“结汇方式”若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6、“5.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若不是采用付给中间人佣金形式而是返还退税款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7、“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8、“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9、“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0、“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1、“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5.出口情况”和“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涉及的中间人属于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出口业务的可能。
22、“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接收签字人”为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结合主表“出口口岸”、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国内货物运达地址”与“发货地址”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运输路线有悖常理,运达地址为商品直接销售而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23、“本企业业务经办人”应为企业人员,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
(二)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或汇款证明及相关委托付款书,若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即供货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的专用发票与外贸企业实际采购的商品不符,下同)。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注意供货企业的后续分析,但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所有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供货企业”栏中的“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货物国内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国内货物运输方式” 、“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企业或企业员工,是否企业员工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国内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或出口退税率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供货企业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出口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应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需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外贸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加强后续分析。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或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费”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进行比对,如相差悬殊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核查分析。
10、“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加强后续分析。
12、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二、《供货企业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应与该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企业名称相符,如不符,可能由于企业变更名称或者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海关代码”栏填写完整的供货企业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可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如供货企业所在地有出口口岸,但供货企业却没有选择在本地报关出口而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且运送到较远的口岸,增加物流费用,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疑点,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3、“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栏选择“流通企业”、“注册资金”额度较小且不属于地区独家代理商的情况,如为外购业务,则应向上游企业发函协查,如为委托加工业务,应核实重点其原材料购进、移交及成品运输情况,并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及“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如应纳税额较小,进项税额较大,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
4、“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如“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现场核查新设备生产新产品的情况,如现有的设备(工具)能够生产新产品,应现场核查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核查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核查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如无样品、设计图纸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核查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5、“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6、“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后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核查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7、“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8、“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核查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9、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10、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核查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11、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过大,则应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实。
1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13、“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14、“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核查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5、“生产的厂房及设备、工具” 栏如为租赁,则应核查租赁协议、交接手续和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有虚假现象。
16、“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附表2外购主要原材料的“地址及电话”和“发货地址”比对,当地是否出产此类产品或产量是否较大。
17、“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17、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核查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18、“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大的,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9、“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比较,“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大,且该企业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款已实际入库的,则可以作为增加该商品销售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20、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且“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也未填写附表2、3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1、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则“该商品年销售总额”应大于等于附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数量/单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2、主表“供货企业名称”与附表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3、“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24、“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商品名称”、“销售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或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2、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3、如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商品为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计税金额及税额”应大于或等于“收款情况”栏的“已收货款及税款”,否则应核实是否预收货款,预收的时间;如已收款较少,则应重点核实未收原因,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核实供货企业欠款原因和具体交易事项,并核查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货款及税款付款人”栏与“购货企业名称”栏应相符,如不符,是否存在非购买方付款的情况,如非购买方付款,且“已收货款及税款”占应收货款及税款的比例不足15%,应结合“中间人姓名”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的可能。
7、“支付方式”如为大额现金支付,应查看款项是否入账,询问现金来源,分析是否存在无资金往来的虚假业务。还应结合提货方式分析,应核查是否为购货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8、“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输单位”为供货企业,即供货企业使用自身的运输能力将货物运送给出口企业的,应核查有关记账资料、签收单据和付款收据。
9、“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且“商品运输情况”栏没有准确完整填写的,应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货款及税款签收单据及购方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
10、“收款情况”栏的“收款记账科目”如为冲减“应收帐款”的,应进一步核实应收帐款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如属预收货款的,应核实预收货款的具体日期和收款收据等有关原始凭证。
1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 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
12、“商品运输情况”的“商品签收单据号”,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与“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比对,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三)附表2《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或“商品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供货企业外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与电话”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方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供货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商品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货款及税款未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6、“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外购业务供货方或企业员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8、“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点,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
9、“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签字人所属单位”应为外购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1、“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含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挂账,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委托加工业务。
8、“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核查是否为委托方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三、《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
1、供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分为三种,第一种来自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商品名称”栏应相符;第二种来自供货企业外购商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商品名称”栏应相符;第三种来自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成品名称”栏应相符。上述三种情况如有不相符,可能存在虚假报关情况。
2、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合同签订人”所属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购货企业名称”应相符,如不符,则应结合中间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业务。
3、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名称”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的“收款人(或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如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查看相关委托付款书,并核实购销双方的说法是否一致,并向供货企业核实发生债务的原因和交易事项,如双方说法矛盾或存在不合理原因的,应进一步结合中间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4、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运输情况”的相关项目应匹配,如不符,应核查是否有中间人参与,可能是有中间人操控的涉嫌骗税业务。
5、《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供货企业地址”与“国内货物发出地址”不相符,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核实《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有购方自提”的,且供货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且合同注明由购方自提货物,或者提供外贸企业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则应重点核查外贸企业。
6、如果供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来自于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2“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应相符,大于或小于均存在原料进货不实情况,应核实进货与库存。
7、《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地址”栏、“出口口岸”栏和《供货企业自查表》“供货企业地址”栏这三个地点都不相同且距离较远,以及中间人挂靠外贸公司从事出口业务,可能为真代理假自营。核查方式:
第一步:核查出口商品名称和国内采购商品表中运输商品的重量、体积,若属于水产品等不易保鲜或机电产品等大重量、大体积,运输成本高的货物,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增加,应分别核查运输方式,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步:若商品情况未见异常,核查该业务是否有中间人参与,结合中间人所在单位和身份证号显示的地址,追查货物流,进一步查看商品运输路线:(1)如发货地点与供货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外购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外购业务供货方地址与发货地址是否相符,如不符,则存在较大疑点,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发票和运费等项目。第二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原材料发出地址、接收地址、成品(半成品)接收地址是否符合经济利益考虑。第三种可能是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分离、中间环节换货,进一步结合商品名称分析,如属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或购买者不索要发票的商品,则存在较大疑点。(2)如外贸企业外购商品运达地点与出口口岸和外贸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应外商要求,与该外商从别的地区购进的出口商品一同报关出口,第二种可能是中间换货,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据,并结合查看资金流。
第三步:如有中间人参与,应结合查看资金流,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是否大量应付货款及税款挂账,尤其是实际支付比例低于15%的,分析是否存在“买票”情况。
8、《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结汇方式”栏、“出口商品名称”栏和“出口数量/单位”栏相比对,如大宗出口商品采用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结汇方式,则查看“外商名称”栏、“出口合同签订人”栏,查看是否有中间人参与该业务,再查看“出口国别”栏、“外商名称”栏、“中间人姓名”栏和“付款人(单位)”栏,如有香港等避税地,则存在一定疑点,应进一步查看《供货企业自查表》“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栏,并查看货物流,是否有中间换货的可能。另外,还应注意中间人从外贸公司是提取拥金方式还是提取退税方式,如提取退税这会产生骗税的可能。
9、《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支付方式”栏分析:(1)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外贸“出口企业名称”栏、 “付款人(单位)”栏、“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 “ 付款人银行账号”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人(单位)”栏、“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付款人银行账号”栏应相符,如不符,则结合查看中间人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业务,第三方付款的情况。(2)现金支付:现金从何处提取,提取银行和账号和开户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人等。这些人所属的单位及与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中间人的关系。
10、《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相符,如有大量往来款挂账,应核查外贸企业是否与供货企业是关联企业。
1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供货企业”栏中“购销合同号”栏、“企业名称”栏、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购货企业名称”、“购销合同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关项目相符,否则可能虚假报关情况。
12、《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开票日期”、“商品名称”应相符,否则可能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与购进货物不一致。
1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中“供货企业”栏“企业名称”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收款人(或单位)”栏相符,如不符,结合中间人参与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情况。
1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加工费进项票”“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存在假冒委托加工或税款未交足。
1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的中间人与出口合同的中间人是同一人或有密切联系的,且中间人主动联系供销双方企业的,具有重要疑点。
16、应查看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和两份自查表中的中间人是否有密切关系,双方是否关联企业,结合商品外贸企业购进商品价格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抬价格的情况,尤其应结合供货企业农产品进项情况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增进项并虚开发票给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内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外购商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外购或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如如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出口口岸”如为深圳、广东等总局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如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查看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如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8、“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如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如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0、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1、“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如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3、“结汇方式”如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4、“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如不是采用提供给中间人佣金形式以返还退税款操作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6、“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17、“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18、“出口商品生产情况”栏选择“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并现场查看设备生产产品的情况。
19、“出口商品生产情况”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的,应现场查看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查看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查看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20、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查看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结合工人名册、工资单的前后变化情况,确认出口商品是否在转产或变卖生产设备之前生产,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21、“出口商品为:”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2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前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查看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23、“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24、“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查看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25、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26、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查看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27、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明显不合常规,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8、“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核查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
29、“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30、“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31、“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查看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并结合各生产成本的构成比例和构成品种是否合理,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32、“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上年内销销售额”和“该商品上年出口销售额”之和相等,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实。
“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栏的核实应结合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产废率、出成率、产耗率、原材料价格等指标进行,估算如果前三个月估算值大于主表“累计的进项税额”栏可能存在有虚假业务。
33、如企业因转产等原因造成生产能力变化的,应核实设备改造、处置的有关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进一步核实生产能力。
34、“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栏的核实应结合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产废率、出成率、产耗率、原材料价格等指标进行,估算如果前三个月估算值大于主表“累计的进项税额”栏可能存在有虚假业务。
35、“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36、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查看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37、“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应为“累计提取进项税额”除以“累计进项税额”;“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为“累计提进项税额”除以“累计进项税额”。
38、“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等于“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加上“农产品进项情况(已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之和;或等于“运费进项税情况已取”中的“累计提取进项税额”加上“农产品进项情况(已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累计提进项税额”之和除以“累计进项税额”。
39、“运费进项税额”栏下“累计提进项税额”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下“累计提进项税额” 栏应小于或等于“累计进项税额”栏,否则,应核查在有其他货物购进前提下,为什么运费与农产品进项过大的问题,是否有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疑点。
40、“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41、“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外购商品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如本表填列的是出口企业采购主要原材料,则应查看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该企业所有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的情况;还应查看该原材料能否生产出出口产品及“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是否为购销双方以外的企业单位,“运费”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虚假进项。
2、“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本企业或本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方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及电话”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购销合同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外购商品运输情况”中的“运输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外购业务。
4、购销合同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方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方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方,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出口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出口企业如能准确填写“货物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情况”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采购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
2、“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购进总额”栏是否与此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价税合计”是否相符,否则存在较大疑点。
3、“采购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该企业或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4、“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价税合计”栏应相符,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自查明细表》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4、“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名称”和“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匹配,如该原材料不能生产出合同所列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5、“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和“税额”合计数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6、“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属于该企业,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五)主表与附表
1、如果核查的生产企业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只对主表中“出口商品名称”栏、“出口数量/单位”栏与实际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属于外购货物出口应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属于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应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栏、“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栏、“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对企业调查中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实际报关数量,则可能存在虚假商品报关,以少充多情况。
2、如“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为同一人名,应当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应进一步比对附表1中“外购合同签订情况”栏八项内容,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3、“主要原材料的供货企业”栏应核实与出口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如是关联关系,应核实资金流向与产品价值是否过高或过低。
4、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 “外购发票内容”栏中“计税金额”栏与“税额”栏之应等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栏金额相等,否则,应查实是否有大量挂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付款情况以及第三方企业付款。另外,此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栏应于“商品运输情况”栏中“运输商品名称”相符,否则,可能存在外购货物与出口货物不符。
5、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原材接收情况”栏的“加工单位名称”是否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否则,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情况。
6、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数量单位”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数量”应相符,否则存在加工数量不实。
6、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应与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一致。
六、《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说明(征税部门)
一、基本情况
若被调查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应通过注销清算资料、企业档案和综合征管系统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填写复函有关项目。
二、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税务机关确认的合理原因的,税务机关应认定该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不一致:
1、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出口企业签收单据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明显不符。
2、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或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造成其品牌、包装、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体积形态、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
三、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
(一)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该批外购业务不真实:
1、货物流和资金流均为异常;
2、上游企业自产该批货物,但所在地并不出产该产品或出产极少,且供销双方均无法提供发票、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通过函调系统向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供货企业向上游企业购进货物却没有发票的;
2、供货企业为流通企业。
3、异地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上游企业所在地并不出产供货企业所购产品或出产极少。
四、货物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货物流异常:
1、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是从上游企业购进的无发票商品,且无法提供上游企业的情况,或者经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证实业务不真实或无法找到该企业。
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均无法提供国内采购货物的运输单据、运费发票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3、供货企业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货物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
4、出口货物国内货源地、购买方接货地和报关地均不相同,且物流路线和运输方式明显有悖常理,徒增物流费用。如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供货地可以报关出口,仍将货物运到非出口企业验货地(仓储库)或出口口岸的第三地,后又转运至出口口岸的情况。
五、资金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资金流异常:
1、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款比例低于85%;
2、非货物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
3、出口货物国内采购的购销双方均无法提供有关货款及税款的支付证明和收款收据的。
五、其他涉税情况
(一)被调查发票涉及的业务存在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应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
(二)以下三种情况应填入“增值税偷税原因”栏的“不属于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栏:一是虚假进项税额,二是多列进项税额,三是应进项转出税额。
(三)“被调查货物享受的优惠政策”栏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按税务机关现有掌握的情况填写。
七、《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分析(退税部门)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开具的,且该企业未接受过核查或核查无问题的,退税部门应对该批发票进行核查,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货物流异常分析
1、出口商品在国内运输和出口报关运输方式上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2、出口商品异地采购、异地出口且货物流向路线明显有悖常理、增加物流费用的,如木地板等大宗商品从具有出口口岸采购地长途运输到其他口岸出口且无合理原因的。
3、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自查表有关“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4、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比对保险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比例,如出口货物没有保险或保险金额过小,则应继续查看企业查看国内运输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口或“以次充好“的可能。
5、出口企业装货单、装箱单和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品名、品牌、规则型号、体积重量、包装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企业出库单、运输单据、外贸企业接收的运输单据或委托理货公司接收的单据上的有关信息完全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如因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应核查该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是否造成其品牌、包装、规格、数量、体积、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即可认定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与更换包装后的商品不相符(合理损耗的散货除外)。
6、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并更换运输单位和单据,再次运输到出口口岸,存在疑点。如供货企业根据出口企业要求将货物运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委托收货人、发货人的信息,否则,出口企业并未对出口货物进行验收,没有承担出口风险,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应结合资金流分析进一步调查。如出口企业提供了委托收发货人的信息,则分析该收发货人的信息,应重点核查是否为操纵出口业务的中间人,核查资金流向。
7、如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该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地址(如将电子产品运到电子商城)等地点,则疑点加重,应结合出口企业中间人情况继续分析资金流。
三、资金流异常分析
1、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货款及税款由非购买方支付的,且非购买方支付比例占货款及税款总额的15%以上,为异常情况,必须进一步核查。如非购买方与企业填报自查表上的中间人有密切联系,则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可能。若无明显的中间人信息,而企业付款人为购买方的债务人,则应核查发生债务的实际交易事项,查看相关账簿和原始凭证。
2、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应查看未付原因,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则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3、出口货物货款的付款人(单位)不是与出口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外商,或者货款并非从外商注册地所在国家汇出,且采用电汇方式结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同时结合中间人情况,如货款汇出地和付款人与中间人有关的,可通过情报交换获得中间人离岸账户信息进一步核查。
四、其他涉税情况
(一)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二)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便函
进便函[2010]25号
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接省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函调办法》),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函调办法》中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发现疑点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征税机关在复函过程中也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征税机关复函表。具体文件、表格请各地从函调系统公告中下载。
为更好地开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起草了税务机关对上述表格的分析方法,并以货便函〔2010〕148号下发各地征求意见。为此,请你们尽快组织人员,按照货便函〔2010〕148号的要求,对分析方法认真学习、研究和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或补充意见,于2010年9月14日前上报市局。上报路径:市局Ftp/centre/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求意见/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征求企业自查表分析方法意见的通知.doc
2、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doc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一○年九月七日
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若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
4、“出口口岸”若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若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若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1“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名称”、“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8、出口商品为委托加工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2“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成品名称”、“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应按上述方法分析核实。
9、“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10、“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若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11、“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若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2、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输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3、“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若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4、“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5、“结汇方式”若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6、“5.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若不是采用付给中间人佣金形式而是返还退税款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7、“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8、“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9、“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0、“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1、“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5.出口情况”和“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涉及的中间人属于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出口业务的可能。
22、“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接收签字人”为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结合主表“出口口岸”、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国内货物运达地址”与“发货地址”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运输路线有悖常理,运达地址为商品直接销售而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23、“本企业业务经办人”应为企业人员,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
(二)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或汇款证明及相关委托付款书,若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即供货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的专用发票与外贸企业实际采购的商品不符,下同)。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注意供货企业的后续分析,但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所有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供货企业”栏中的“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货物国内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国内货物运输方式” 、“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企业或企业员工,是否企业员工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国内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或出口退税率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供货企业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出口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应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需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外贸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加强后续分析。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或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费”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进行比对,如相差悬殊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核查分析。
10、“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加强后续分析。
12、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二、《供货企业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应与该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企业名称相符,如不符,可能由于企业变更名称或者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海关代码”栏填写完整的供货企业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可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如供货企业所在地有出口口岸,但供货企业却没有选择在本地报关出口而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且运送到较远的口岸,增加物流费用,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疑点,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3、“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栏选择“流通企业”、“注册资金”额度较小且不属于地区独家代理商的情况,如为外购业务,则应向上游企业发函协查,如为委托加工业务,应核实重点其原材料购进、移交及成品运输情况,并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及“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如应纳税额较小,进项税额较大,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
4、“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如“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现场核查新设备生产新产品的情况,如现有的设备(工具)能够生产新产品,应现场核查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核查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核查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如无样品、设计图纸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核查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5、“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6、“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后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核查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7、“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8、“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核查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9、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10、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核查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11、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过大,则应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实。
1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13、“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14、“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核查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5、“生产的厂房及设备、工具” 栏如为租赁,则应核查租赁协议、交接手续和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有虚假现象。
16、“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附表2外购主要原材料的“地址及电话”和“发货地址”比对,当地是否出产此类产品或产量是否较大。
17、“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17、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核查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18、“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大的,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9、“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比较,“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大,且该企业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款已实际入库的,则可以作为增加该商品销售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20、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且“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也未填写附表2、3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1、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则“该商品年销售总额”应大于等于附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数量/单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2、主表“供货企业名称”与附表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3、“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24、“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商品名称”、“销售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或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2、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3、如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商品为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计税金额及税额”应大于或等于“收款情况”栏的“已收货款及税款”,否则应核实是否预收货款,预收的时间;如已收款较少,则应重点核实未收原因,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核实供货企业欠款原因和具体交易事项,并核查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货款及税款付款人”栏与“购货企业名称”栏应相符,如不符,是否存在非购买方付款的情况,如非购买方付款,且“已收货款及税款”占应收货款及税款的比例不足15%,应结合“中间人姓名”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的可能。
7、“支付方式”如为大额现金支付,应查看款项是否入账,询问现金来源,分析是否存在无资金往来的虚假业务。还应结合提货方式分析,应核查是否为购货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8、“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输单位”为供货企业,即供货企业使用自身的运输能力将货物运送给出口企业的,应核查有关记账资料、签收单据和付款收据。
9、“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且“商品运输情况”栏没有准确完整填写的,应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货款及税款签收单据及购方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
10、“收款情况”栏的“收款记账科目”如为冲减“应收帐款”的,应进一步核实应收帐款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如属预收货款的,应核实预收货款的具体日期和收款收据等有关原始凭证。
1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 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
12、“商品运输情况”的“商品签收单据号”,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与“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比对,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三)附表2《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或“商品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供货企业外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与电话”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方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供货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商品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货款及税款未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6、“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外购业务供货方或企业员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8、“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点,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
9、“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签字人所属单位”应为外购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1、“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含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挂账,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委托加工业务。
8、“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核查是否为委托方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三、《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
1、供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分为三种,第一种来自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商品名称”栏应相符;第二种来自供货企业外购商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商品名称”栏应相符;第三种来自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商品名称”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成品名称”栏应相符。上述三种情况如有不相符,可能存在虚假报关情况。
2、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合同签订人”所属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购货企业名称”应相符,如不符,则应结合中间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业务。
3、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名称”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的“收款人(或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如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查看相关委托付款书,并核实购销双方的说法是否一致,并向供货企业核实发生债务的原因和交易事项,如双方说法矛盾或存在不合理原因的,应进一步结合中间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4、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果是从供货企业购进的,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运输情况”的相关项目应匹配,如不符,应核查是否有中间人参与,可能是有中间人操控的涉嫌骗税业务。
5、《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供货企业地址”与“国内货物发出地址”不相符,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核实《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有购方自提”的,且供货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且合同注明由购方自提货物,或者提供外贸企业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则应重点核查外贸企业。
6、如果供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来自于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2“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3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原材料名称”栏、“原材料数量”栏应相符,大于或小于均存在原料进货不实情况,应核实进货与库存。
7、《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企业地址”栏、“出口口岸”栏和《供货企业自查表》“供货企业地址”栏这三个地点都不相同且距离较远,以及中间人挂靠外贸公司从事出口业务,可能为真代理假自营。核查方式:
第一步:核查出口商品名称和国内采购商品表中运输商品的重量、体积,若属于水产品等不易保鲜或机电产品等大重量、大体积,运输成本高的货物,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增加,应分别核查运输方式,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则虚假报关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步:若商品情况未见异常,核查该业务是否有中间人参与,结合中间人所在单位和身份证号显示的地址,追查货物流,进一步查看商品运输路线:(1)如发货地点与供货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外购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外购业务供货方地址与发货地址是否相符,如不符,则存在较大疑点,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发票和运费等项目。第二种可能是供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查看原材料发出地址、接收地址、成品(半成品)接收地址是否符合经济利益考虑。第三种可能是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分离、中间环节换货,进一步结合商品名称分析,如属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或购买者不索要发票的商品,则存在较大疑点。(2)如外贸企业外购商品运达地点与出口口岸和外贸企业地址不符,第一种可能是应外商要求,与该外商从别的地区购进的出口商品一同报关出口,第二种可能是中间换货,应进一步查看运输单据,并结合查看资金流。
第三步:如有中间人参与,应结合查看资金流,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是否大量应付货款及税款挂账,尤其是实际支付比例低于15%的,分析是否存在“买票”情况。
8、《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结汇方式”栏、“出口商品名称”栏和“出口数量/单位”栏相比对,如大宗出口商品采用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结汇方式,则查看“外商名称”栏、“出口合同签订人”栏,查看是否有中间人参与该业务,再查看“出口国别”栏、“外商名称”栏、“中间人姓名”栏和“付款人(单位)”栏,如有香港等避税地,则存在一定疑点,应进一步查看《供货企业自查表》“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栏,并查看货物流,是否有中间换货的可能。另外,还应注意中间人从外贸公司是提取拥金方式还是提取退税方式,如提取退税这会产生骗税的可能。
9、《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支付方式”栏分析:(1)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外贸“出口企业名称”栏、 “付款人(单位)”栏、“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 “ 付款人银行账号”栏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 “付款人(单位)”栏、“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栏、“付款人银行账号”栏应相符,如不符,则结合查看中间人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业务,第三方付款的情况。(2)现金支付:现金从何处提取,提取银行和账号和开户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人等。这些人所属的单位及与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中间人的关系。
10、《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附表1中“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相符,如有大量往来款挂账,应核查外贸企业是否与供货企业是关联企业。
1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中“供货企业”栏中“购销合同号”栏、“企业名称”栏、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购货企业名称”、“购销合同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关项目相符,否则可能虚假报关情况。
12、《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自查表》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开票日期”、“商品名称”应相符,否则可能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与购进货物不一致。
1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中“供货企业”栏“企业名称”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中“收款人(或单位)”栏相符,如不符,结合中间人参与情况,可能存在中间人操控情况。
1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应与《供货企业自查表》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加工费进项票”“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存在假冒委托加工或税款未交足。
1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的中间人与出口合同的中间人是同一人或有密切联系的,且中间人主动联系供销双方企业的,具有重要疑点。
16、应查看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和两份自查表中的中间人是否有密切关系,双方是否关联企业,结合商品外贸企业购进商品价格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抬价格的情况,尤其应结合供货企业农产品进项情况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虚增进项并虚开发票给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内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外购商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外购或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如如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出口口岸”如为深圳、广东等总局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如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查看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如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8、“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如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如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0、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1、“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如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3、“结汇方式”如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4、“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如不是采用提供给中间人佣金形式以返还退税款操作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6、“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17、“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18、“出口商品生产情况”栏选择“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并现场查看设备生产产品的情况。
19、“出口商品生产情况”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的,应现场查看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查看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查看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20、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查看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结合工人名册、工资单的前后变化情况,确认出口商品是否在转产或变卖生产设备之前生产,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21、“出口商品为:”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2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前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查看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23、“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24、“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查看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25、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26、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查看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27、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明显不合常规,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8、“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核查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
29、“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30、“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31、“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查看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并结合各生产成本的构成比例和构成品种是否合理,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32、“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上年内销销售额”和“该商品上年出口销售额”之和相等,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实。
“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栏的核实应结合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产废率、出成率、产耗率、原材料价格等指标进行,估算如果前三个月估算值大于主表“累计的进项税额”栏可能存在有虚假业务。
33、如企业因转产等原因造成生产能力变化的,应核实设备改造、处置的有关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进一步核实生产能力。
34、“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栏的核实应结合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产废率、出成率、产耗率、原材料价格等指标进行,估算如果前三个月估算值大于主表“累计的进项税额”栏可能存在有虚假业务。
35、“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36、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查看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37、“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应为“累计提取进项税额”除以“累计进项税额”;“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为“累计提进项税额”除以“累计进项税额”。
38、“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等于“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加上“农产品进项情况(已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之和;或等于“运费进项税情况已取”中的“累计提取进项税额”加上“农产品进项情况(已提取进项时间为准)”栏中的“累计提进项税额”之和除以“累计进项税额”。
39、“运费进项税额”栏下“累计提进项税额”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下“累计提进项税额” 栏应小于或等于“累计进项税额”栏,否则,应核查在有其他货物购进前提下,为什么运费与农产品进项过大的问题,是否有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疑点。
40、“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41、“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外购商品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如本表填列的是出口企业采购主要原材料,则应查看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该企业所有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的情况;还应查看该原材料能否生产出出口产品及“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是否为购销双方以外的企业单位,“运费”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虚假进项。
2、“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本企业或本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方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及电话”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购销合同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外购商品运输情况”中的“运输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外购业务。
4、购销合同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方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方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方,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出口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出口企业如能准确填写“货物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情况”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采购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
2、“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购进总额”栏是否与此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价税合计”是否相符,否则存在较大疑点。
3、“采购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该企业或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4、“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价税合计”栏应相符,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自查明细表》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4、“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名称”和“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匹配,如该原材料不能生产出合同所列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5、“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和“税额”合计数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6、“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属于该企业,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五)主表与附表
1、如果核查的生产企业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只对主表中“出口商品名称”栏、“出口数量/单位”栏与实际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属于外购货物出口应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属于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应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栏、“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栏、“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对企业调查中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实际报关数量,则可能存在虚假商品报关,以少充多情况。
2、如“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为同一人名,应当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应进一步比对附表1中“外购合同签订情况”栏八项内容,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3、“主要原材料的供货企业”栏应核实与出口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如是关联关系,应核实资金流向与产品价值是否过高或过低。
4、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 “外购发票内容”栏中“计税金额”栏与“税额”栏之应等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栏金额相等,否则,应查实是否有大量挂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付款情况以及第三方企业付款。另外,此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栏应于“商品运输情况”栏中“运输商品名称”相符,否则,可能存在外购货物与出口货物不符。
5、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原材接收情况”栏的“加工单位名称”是否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否则,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情况。
6、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数量单位”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数量”应相符,否则存在加工数量不实。
6、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应与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一致。
六、《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说明(征税部门)
一、基本情况
若被调查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应通过注销清算资料、企业档案和综合征管系统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填写复函有关项目。
二、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税务机关确认的合理原因的,税务机关应认定该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不一致:
1、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出口企业签收单据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明显不符。
2、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或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造成其品牌、包装、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体积形态、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
三、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
(一)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该批外购业务不真实:
1、货物流和资金流均为异常;
2、上游企业自产该批货物,但所在地并不出产该产品或出产极少,且供销双方均无法提供发票、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通过函调系统向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供货企业向上游企业购进货物却没有发票的;
2、供货企业为流通企业。
3、异地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上游企业所在地并不出产供货企业所购产品或出产极少。
四、货物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货物流异常:
1、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是从上游企业购进的无发票商品,且无法提供上游企业的情况,或者经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证实业务不真实或无法找到该企业。
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均无法提供国内采购货物的运输单据、运费发票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3、供货企业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货物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
4、出口货物国内货源地、购买方接货地和报关地均不相同,且物流路线和运输方式明显有悖常理,徒增物流费用。如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供货地可以报关出口,仍将货物运到非出口企业验货地(仓储库)或出口口岸的第三地,后又转运至出口口岸的情况。
五、资金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资金流异常:
1、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款比例低于85%;
2、非货物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
3、出口货物国内采购的购销双方均无法提供有关货款及税款的支付证明和收款收据的。
五、其他涉税情况
(一)被调查发票涉及的业务存在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应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
(二)以下三种情况应填入“增值税偷税原因”栏的“不属于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栏:一是虚假进项税额,二是多列进项税额,三是应进项转出税额。
(三)“被调查货物享受的优惠政策”栏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按税务机关现有掌握的情况填写。
七、《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分析(退税部门)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开具的,且该企业未接受过核查或核查无问题的,退税部门应对该批发票进行核查,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货物流异常分析
1、出口商品在国内运输和出口报关运输方式上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2、出口商品异地采购、异地出口且货物流向路线明显有悖常理、增加物流费用的,如木地板等大宗商品从具有出口口岸采购地长途运输到其他口岸出口且无合理原因的。
3、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自查表有关“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4、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比对保险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比例,如出口货物没有保险或保险金额过小,则应继续查看企业查看国内运输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口或“以次充好“的可能。
5、出口企业装货单、装箱单和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品名、品牌、规则型号、体积重量、包装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企业出库单、运输单据、外贸企业接收的运输单据或委托理货公司接收的单据上的有关信息完全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如因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应核查该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是否造成其品牌、包装、规格、数量、体积、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即可认定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与更换包装后的商品不相符(合理损耗的散货除外)。
6、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并更换运输单位和单据,再次运输到出口口岸,存在疑点。如供货企业根据出口企业要求将货物运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委托收货人、发货人的信息,否则,出口企业并未对出口货物进行验收,没有承担出口风险,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应结合资金流分析进一步调查。如出口企业提供了委托收发货人的信息,则分析该收发货人的信息,应重点核查是否为操纵出口业务的中间人,核查资金流向。
7、如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该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地址(如将电子产品运到电子商城)等地点,则疑点加重,应结合出口企业中间人情况继续分析资金流。
三、资金流异常分析
1、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货款及税款由非购买方支付的,且非购买方支付比例占货款及税款总额的15%以上,为异常情况,必须进一步核查。如非购买方与企业填报自查表上的中间人有密切联系,则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可能。若无明显的中间人信息,而企业付款人为购买方的债务人,则应核查发生债务的实际交易事项,查看相关账簿和原始凭证。
2、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应查看未付原因,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则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3、出口货物货款的付款人(单位)不是与出口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外商,或者货款并非从外商注册地所在国家汇出,且采用电汇方式结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同时结合中间人情况,如货款汇出地和付款人与中间人有关的,可通过情报交换获得中间人离岸账户信息进一步核查。
四、其他涉税情况
(一)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二)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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