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因不会做算术题被狂扇几十耳光”、“4岁孩子因不听话被疯狂吊摔”、“5岁小孩因午睡说话被老师剪手脚”、“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女孩遭当众脱裤子”,当然,最触目惊心的是幼童被揪住两只耳朵拉离地面、用宽胶带封嘴、倒立扔进垃圾箱,甚至让男女儿童接吻!这些只有在恐怖片里能见到的惊悚画面发生在山西太原、在广州康复中心、在深圳幼儿园、在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年年有,今年似乎特别多!
事实上,关于禁止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追溯到其根源就是含糊不清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将其扩充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但不否认教师拥有惩戒权。这使得所谓的惩戒措施与体罚手段的界定在教学工作中很难把握。很容易致使一些教育工作者铤而走险“越雷池”。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对于虐童的相关规定还需细细斟酌。就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来说,之所以在其犯下如此令人发指,甚至有些“变态”的罪行后却被“依法”无罪释放,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四项罪名竟无一能符合判颜艳红入罪标准,实在是法律的一大尴尬。一些专家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入罪标准”,实在是极有必要。
与此同时,学前教育赶上了市场化的热潮,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利益驱使下不断兴起的幼儿园,办学质量参差不齐,无证上岗、“裙带关系”、“走后门”现象比比皆是。家长们对孩子以及学校的期望与幼儿园实际办学水平出现严重冲突。这一系列矛盾所牵引的连带反应在特定区域短时间内貌似不甚明显,但是放在全国教育事业的长远轨道上来看,是对一代人从“根儿”上的荼毒!这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
无论怎样,孩子在虐童事件中是最无辜的受害者。没有人能够保证被虐儿童在日后的成长中能顺利摆脱幼小心灵留下的阴影,而由老师带给孩子的“惨痛记忆”在其漫长的学习生涯中都有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消极影响,这些阴影不是判了刑、罚了款就能解决得了的。
必须要指出,在呼吁法律给予儿童乃至未成年人应有的完善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要认识到,纯化办学动机、优化教师队伍才是硬道理!建设一整套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育体系,彻底根除市场化、批量化的学前教育是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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