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公、民办普通初、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经研究,同意下发《关于重申严肃招生秩序的有关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衡阳市教育局
中共衡阳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18年8月1日
关于重申严肃招生秩序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整治招生秩序,严肃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市教育局、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对市城区公、民办普通初、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重申招生纪律,并对招生中的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一、未经许可超计划招生
1、公办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民办学校在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估中降低一个档次。
2、公办学校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给予停止招生一年处理。
3、相关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二、无资格招生和无计划招生
1、公办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当年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估中定等为不合格,取消下年度招生资格,且三年内不同意该校申请其他层次办学要求。
2、相关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违规收取跨片费、报名费、赞助费等相关费用
1、公办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民办学校在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估中降低一个档次。
2、责成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
3、相关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买卖生源
1、公办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民办学校在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估中定等为不合格。
2、停止学校两年招生资格。
3、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并交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规定自2018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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