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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送情人89万财产 法院判令第三方返还32万元(2)

法院分析

89万元只有一部分属共同财产

判被告退还32万元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后认为,黄丽和孙楠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婚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010年3月18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及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

2010年7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

而在此之前,孙楠赠与方云的财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楠未到庭答辩,黄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黄丽与孙楠已离婚,属于同居关系,两人未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而,孙楠赠与方云财产的性质,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原则进行认定。故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3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2013年8月7日,二人登记复婚后,孙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同居关系;而孙楠向方云的赠与,也为其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孙楠以代付购车款、装修款及分手费等方式,给付方云款项的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同时,方云与有妇之夫同居存在过错。据此,方云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认为据此取得的财产系善意的抗辩,法庭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孙楠赠与款项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因孙楠赠与方云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车辆已登记在方云名下,由方云使用,法庭不再判令返还房产、车辆,而由方云以现金方式返还无效受赠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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