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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
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
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
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
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供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
、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他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
、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
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
、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
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
,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
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
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
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
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
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
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
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
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
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
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
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
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
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
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
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
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
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
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
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
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或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
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
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
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
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
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
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
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
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
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
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
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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