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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使用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亚心网讯 (记者刘书成报道)近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其中,意见规定,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资金使用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国务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共分八个方面,总计29条具体措施,从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通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除了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外,还将继续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面向小微企业,将继续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微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同时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继续减免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政府采购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通过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等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利好政策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在这份《意见》中,让自治区工商联副秘书长陈新生最为关注的,莫过于专门规定的每年政府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预算比例了。

    此前,陈新生刚刚结束奔赴疆内数个地州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的调研,陈新生在调研期间发现,新疆小微企业由于在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竞争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获得和利用政策信息的渠道不通、能力不强,在政府采购和项目申报方面难以享受与大中型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根据《意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陈新生认为,有了明确的比例规定,可切实解决新疆小微企业难以进入政府采购体系的难题。

    根据自治区工商联深入全疆14个地州市、27个县市、13个商会协会组织,调研得出的最新报告显示,目前,新疆小微企业在各项利好政策的助推下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截至2011年底,新疆私营企业10.7万户,注册资金3342.3亿元,从业人员75.8万人;个体工商户56.3万户,注册资金174.2亿元,从业人员95.8万人。小微企业约占各类企业总数的98%,纳税占35%,就业人数比重达73.2%。

    陈新生介绍说,新疆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得益于我区不断加大的针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2011年,自治区及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总规模达5亿多元。

    2012年3月,自治区出台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实行初次创业“零首付”、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放宽企业年检条件等17项措施帮扶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同时,在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方面,其中仅停止向从事餐饮业和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一项,就为自治区从事餐饮业和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减负5500万元以上。另外,从今年起,新疆取消了20项针对小微企业的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社评:支持微小企业考验政府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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