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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是孩子玩水、戏水、游泳的黄金时节,孩子开心,父母们也快乐,然而各地不绝于耳的孩子溺水身亡新闻,让天下父母们的神经绷得紧紧的。看管和教育孩子是监护人的第一要务。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孩子意外溺水死亡,该如何最大程度地获得赔偿?该向谁主张赔偿?如何主张赔偿?
案 例:
张林(男,8岁)与李海(男,10岁)一起下塘游泳,张林先下水,水太深,意外溺水,李海大声呼救他人救命,但为时尚晚,张林抢救无效死亡。张林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海及其父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 析1:
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李海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海的父母更不可能存在过错。该如何纠正?张林的父母可以以池塘的管理人为被告,以其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要求赔偿,但池塘管理者仅负次要责任。张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如何判断责任大小?
建议从事故原因的动态与静态(主动与被动)角度入手。池塘的管理者要尽到完全管理义务,可以通过树立“水深危险,严禁下河游泳”等警示牌,或者在池塘四周围上一圈铁丝网等方式体现。但是安全防卫措施做得天衣无缝,遇到淘气的熊孩子无视警告,翻跃围栏游泳,也不能阻止危险的发生。因为池塘管理者的管理义务是静态的,即便池塘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只会产生静态的危险,静态的危险本身不会构成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威胁,只有动态的危险原因主动结合静态的危险原因才会导致危险的发生,显然,动态的危险因素应该占主要责任。
提到这,想到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A将汽车临时停靠在路面的中间,路面宽度大约是6米,没有打双闪警示灯,人离开车去买矿泉水。恰巧B骑行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摩托车撞在汽车尾部,B被弹至10米远处的马路上,恰巧,被路过的C驾驶的小轿车碾压。A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ABC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通常法院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计算损失,承办法官也会按各占1/3的责任比例计算损失金额。
现在看来,笔者认为,A虽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也没有打亮双闪警示灯,但是该车一直处于静止的状态。B驾驶摩托车,是一个动态的危险,应当高度注意前方的路况及时减速刹车。换言之,如果前方不是一辆车,而是一座山、一条河,B没有及时发现,撞上山,跳进河,是否能向山或者河的管理者索赔?可见,B的责任至少要多于A的责任才更公平合理。
另外,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事故发生的成因分析后作出的责任认定,民事案件是法官对原告的损失确定承担者是谁及其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二者存在区别。法官在确定赔偿问题时不应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来确认赔偿比例。再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A是摩的司机,一日,载乘了3名乘客,不慎与B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A摩托车上的C受伤严重。C诉至法院要求AB赔偿。交通事故认定B负主要责任,A负次要责任。开庭审理时,A摩托车上的3名乘客分别为C(59岁,男)、D(82岁,女)、F(9岁,女)。C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男子,明知摩托车在爬行山路可能有危险,却仍和母亲及孙女挤在一辆摩的上,其对自己的损失应酌情承担10%,故对C的赔偿比例确认为B承担70%,A承担20%,C承担10%。判决后未上诉,已经生效。
由上可知,在处理侵权类纠纷时,一般情况下,制造动态(主动)的危险因素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要高于静态(被动)的危险因素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才能接近公平正义。处理赔偿问题时,要重新考虑主张权利者自身的过错,不能完全照搬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责任认定来确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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