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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律脉 作者 | 郭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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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强奸良家妇女,当然的被当作是极度恶劣的行为,然而平时作风不良的女性被强奸,对强奸的认定是否有影响呢?
近期有这样一个案子,某年冬日,甲女与其朋友乙在家中吃饭,朋友乙说有一个朋友丙要过来,甲女即让朋友乙把丙叫到自己家一起吃饭。饭后几个人一同喝酒,都喝醉了之后,乙离开了甲家,只剩甲丙孤男寡女两人在家,随即丙便要求甲与其发生性关系,甲拒绝,躲到了卫生间中。丙便踹开卫生间的门,强行与其进行了性行为。事后,甲女趁丙睡着,下身裹了一件单薄的衣服就逃了出来。
本案中,丙某构成强奸罪应当无疑,然而其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根据律师的询问和调查,有人证证明,甲女平日与多人保持姘居关系,作风较差。因此其认为该“强奸案”的发生,是甲女与乙共同谋划的一个大骗局,实质上是“佛跳墙”。其次,丙某之所以撞开卫生间的门,是因为担心甲女在其中发生危险或者自杀,并不是为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使用暴力。因此,辩称丙是被诈骗的,不构成强奸罪。
律师的意见,看似具有说服力,实践中也有不少律师以此为思路辩护,然而,实际上分析起来,这种辩护意见并不能给被告人洗脱强奸罪的罪名。
其一,即使是卖淫女或者平时生活作风不良的女性,也有人身权,其也有性自主权。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无疑,妇女的作风不能成为被告人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任何事由。
其二,实践中的确存在利用女性进行佛跳墙诈骗的情形,然而,只要结合本案中被害人报案时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照片,就可以得知本案并不是一场谋划的“佛跳墙”诈骗,而是实实在在的强奸。
一则,实践中的佛跳墙都不会真实的发生性关系,而是在发生性关系之前,突然有人冲进来对男方实施暴力,借此对其勒索钱财等,而本案中,性关系实实在在的发生了,而且女方并没有任何向男方索要钱财的行为。
二则,丙某辩称其闯入卫生间不是为了与甲女发生性关系而使用暴力,而是因为担心甲女发生危险。然而,本案发生前,甲女并没有经历任何可能导致其进行自杀等行为的事由,因此,丙某的辩称并没有证据支持。且综合现场勘验照片,足以认定丙某强奸的事实。
三则,事发在冬季,如果是佛跳墙,甲女不可能只裹一件单薄的衣服就匆匆逃出家,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当时甲女恐惧的心理状态,进而可以肯定甲女是受到了丙某强奸的侵害,而不是佛跳墙。
综合各类证据,本案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丙某强奸的事实,而律师的辩护则是偏离了方向,不能被采纳。
这启示我们律师在辩护的时候,应当确立正确的观念,不能根据强奸案中妇女的平时作风而与案件的发生强加因果,也不能凭借主观臆测的可能性作为辩护的角度,就像在本案中,律师怀疑甲女在进行佛跳墙诈骗,然而事实却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甲女诈骗的情节,因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在强奸罪中,辩护最有力的一点是,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上述案件中,丙男即称甲女当时即为半推半就,而甲女称其是坚决拒绝的。举证责任在于丙男,然而这类证据通常较为难以举出。
因此,综合本案案发现场的状况,可以认定该性行为违背了女子的意志,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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