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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

中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

当今世界,法律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从事法律工作主力军的律师,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律师这个职业,其实并不是近代以来才从国外进口的“洋职业”,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有人操作起同样的买卖,帮助老百姓打官司,可谓中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

雄辩春秋的辩论家

邓析(545-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邓析所处的时代,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时代。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解释,就是说当时的社会根据两条原则办事:一条是“礼”,一条是“刑”。礼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贬来控制即贵族的行为。刑则不然、它只适用于庶人也即平民。礼最早是一种祭祀祖先和天地的仪式,后来这种祭祀仪式引申为一切行为之规范。

邓析的青少年时期,正是子产执政郑国之际,深受子产铸刑书的影响,邓析喜欢学习研究法律,对古老的礼制持反对态度,认为在“彼窃财诛,窃国者为诸侯”的时代,所谓的礼不过是假仁假义而已。所以荀子批评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主张“事断于法”,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一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君王治国要依靠法律,而不是依靠贤人,各级官吏各司其职,君王垂法而治,不需劳形伤神就能治理好国家。邓析的这些思想可以说是法家思想的先声。

邓析虽然深受子产的影响,但同时邓析又认为子产改革的步子太小,只是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了小修小改,不能反应时代和民众的要求,需要进行更深刻的改革。

小作坊也能产出好法律

为了阐释自己的法律思想,邓析在没有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起草一部法律草案,并把这些法律草案刻在竹简上,广为散发,史称“竹刑”,相当于今天我们说的法律草案专家建议稿,这应该是我国第一部专家建议稿。

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其中这名家我们听说的较少。名家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说的逻辑家。“名家”之称,始于西汉著名史学家司马谈、司马迁父子。东汉史学家班固也有对名家的叙述。汉代学者所称呼的“名家”,先秦时代多被称为“辩者”或“察士”。名家在先秦人数众多,著述丰富,邓析为开山鼻祖,逮至战国中期,名家蔚为大观,涌现出惠施、公孙龙这样最著名的领袖人物。

作为名家的开山鼻祖,邓析的辩论思想自有其独到之处。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两可说”。其实就是同时肯定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并且都言之有据,令人信服。

《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

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死者家属以为有道理:对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买主,我若不买,得尸者便一无所获,那我就耐着本性再等一等,看他如何!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

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得尸者以为没错:是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卖主,只此一家别无分号,我再耐心等一等,死者家属早晚会来的。

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一个听起来都合乎逻辑,但合在一起就荒谬了。邓析是不是希望他们相持一段时间后,双方都可以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我们只能猜测。

反正我说的全有理

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邓析乐于为民讲理,他常常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人书写诉状,帮助老百姓打官司,当然少不了收些礼物作为酬金。据《吕氏春秋》记载,在郑国,邓析时常与有官司在身的民人订立契约,为其代写诉状或者辩护,并且约定“大狱一衣,小狱襦袴”,作为代理诉讼的费用。在法庭上,邓析利用其法律知识与辩论才能,经常能够“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当时凡是邓析代理的官司每场必胜,一时声名鹊起,当时,拿着外衣、短裤前来找邓析律师代理打官司的人络绎不绝。

为什么邓析总是能够在法庭上获得胜诉呢?原因在于,邓析就是运用自己的“两可说”的思想,善于利用言辞和逻辑关系,以达到将对方陷入无言以答之两难境地。因此,有人评价道“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就像先前所说的对尸体得失的辩论,邓析总是可以在矛盾之中敏锐地洞察到彼此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持“两可之说”,而立于不败之地。

玩弄法律如探囊取物

从邓析以帮人打官司和教人学讼为业看来,他无愧为一位辩术相当高明的刑名大师。但是律师的天性,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钻营,长袖善舞,“举着红旗反红旗”。作为当时的执政者子产,面对邓析这样的人物就头疼了。子产命令无穷,邓析对付之术无穷。

有一次,郑国颁布法令,照例要写在牌子上,挂在城门口,这叫“悬书”。假设国王有一天忽然认为走路先迈左脚是不对的,应该禁止,那么好,他只需要写一句:行路左足先者,笞五十!然后挂出去。第二天,全国的老百姓抬脚之前就会捂着屁股反复思量。

  这本来很好,令行禁止,可谓大治。但是偏偏出了一个邓析,此人有研究法律的爱好,而且生就一张铁嘴,如此的尖牙利齿必然是个人来疯,你看他,站在人群里,手指告示,摇头晃脑地评点:左足先者笞五十,那么只好右足先,可是右足落了地之后怎么办?不是还得左足先?照此说来,岂不是人人落地穿鞋就得被打屁股?

  本来一清二楚的事,让他一搅和,大家全糊涂了,郑国的百姓都不会走路了。怎么办?子产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他的办法是取消“悬书”,以后法令不再公示,官府说什么就是什么,比如你在街上忽然被捉了去打了五十板子,那么你肯定触犯了某条法律,至于是哪一条,你不要问,你如果问了你就触犯了另外一条法律,又得再打五十板子。

  这确实也是个好办法,极大地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增强百姓对法律的敬畏。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连挨几顿五十板子的倒霉蛋们屁股朝天被抬回家,哭爹叫娘之余想来想去,压抑不住对神秘的法律的求知热情,总得知道屁股因何而开绽吧,怎么办呢?找邓析去。

于是邓析家门口挤满了要求普法的百姓。如果邓析是个聪明人,他就会在他的铁嘴上挂一把铁锁,把钥匙扔到井里去,可是他的人来疯是必然要犯的,他口沫横飞如雨,告诉人家前五十板子是依据某一条,后五十板子是依据某一条,根据你的情况,前后五十板子都于法无据。

子产很有政治智慧,对邓析的种种挑战,都能轻松应对。子产的继任者子大叔是个厚道人,对邓析的所作所为都当作不知道。子大叔的继任者驷颛开始执政后,他既没有子产的智慧,也没有子大叔的厚道,无法应对邓析的挑战。

此时,邓析在郑国民间的名声和威望越来越大,驷颛感到自己的地位受到了威胁,于是就找了个借口把邓析杀了。

相同的结局,不同的原因

邓析是一个优秀的立法者,而他却用智者的方式在破坏法律。这让我们想到了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他们的共同点,那就是都用一种用哲人的智慧在破坏政治共同体的习传伦理。雅典城邦能都处死苏格拉底,那么郑国也能杀死邓析。

可是,苏格拉底和邓析之间还有区别的,苏格拉底是地道的哲人,因而苏格拉底对个人说话,他并没有在公开意义上抵触城邦律法,邓析不一样,他在公开意义上在玩弄法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人没有了自己的准则,就容易迷失方向。所以,死在子产的刀下,我相信邓析没什么怨言,如果他是明智的话,因为他触犯了伦理,危及政治。

在肉体上杀死邓析的是驷颛,但他在杀死邓析的同时也继承了邓析的精神遗产。由于的“竹刑”符合时代潮流,早已深入人心,驷颛杀邓析后不得不宣布郑国正式采纳邓析的“竹刑”为国家的正式法律。自己的理想在死后得以实现,相信这位先哲在九泉之下也能瞑目了。

离我们远去的时代背影

邓析虽然倒下了,他的人生以悲剧而收场,但他法治思想和主张,跨越了历史的轮回,多为后世所继承发扬,他取得了思想上的最后胜利。时至今日,邓析仍然受到后人的崇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报告厅,就特意被命名为“邓析堂”,邓析堂大门口立有一块碑,碑文对邓析作了高度概括性的介绍———

邓析:春秋末郑国法学家。他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是为《竹刑》,被国家采用。……他是我国第一个私家法典草案的起草人,第一位“律师”,第一位私人法律教育家,也是第一个因讲求法律逻辑而牺牲的人。

邓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为法律而献身的律师,他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永恒的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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