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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
发布人: 单军   发布时间: 2010-9-15 12:08:00 阅读次数: 7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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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7月30日,大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我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大民发〔2010〕61号),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不仅提高了新增养老床位资助标准,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同时提高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特困老年人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1、新增床位补贴标准提高:文件规定自2010年起,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财政对其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由2000元涨到5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由1500元涨到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3000元。受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量必须在30张以上。床位数量依据养老福利机构总建筑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占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核定。资助金拨付方式由5年支付完改为3年两次支付。2007年至2009年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但资助金拨付方式调整为3年两次支付完毕。
2、设立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自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补贴80元。
3、提高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自2011年1月起,对享受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补贴生活能自理的维持每人每月100元、80元标准不变,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
4、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特困老年人给予补助:自2011年1月起,对选择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失能特困老年人,给予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能兼得。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放。
5、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予以补助:自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按照每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至少辐射2000名老年人标准,在全市城乡社区建设255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平均每年完成85所。对规划内已建成并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7号)的规定执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补助由区(市、县)负责,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养老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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