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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9
3个答案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之前论坛一直都说可以签订无偿租赁协议,然后约定油费、过桥费、修车费等凭票报销。我一直不赞成此种方式,因为根据目前各地税可参考的法规条文,几乎都是要求有租赁协议并且有租赁发票,这里肯定不包括形式上的无偿租赁,至于在有偿租赁的情况下还是否可以报销油费等,各税局观点不一,具体还得看当地税局把握。税局如此处理是有依据的,因为私车非挂靠在公司名下,如果没有租赁协议,从税法上就不能认定为企业的成本,不能税前扣除。最合规的做法是签订租赁协议,以租金的形式约定车辆使用费用,然后让个人到地税代开租赁业发票给公司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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