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从建国伊始颁布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现行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生育待遇等有关问题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195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啬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女职工怀孕检查费和分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按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等等。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针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办界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不断加深,要求改革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试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此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险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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