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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参与度是如何确定的
 许昌李先生来电咨询:

    2012年2月,我儿子骑电动车在一条小街道上行进,当他快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有一辆黑色轿车急转弯,撞到我儿子身上,我儿子连车带人被撞出去好远。事故发生后,路边的行人报了警,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但是,因为事发地点是小街道,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路边也没有摄像头,认定我儿子承担次要责任,黑色轿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我儿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经检查,我儿子右腿骨折、肋骨三处骨折。前不久,我们申请作伤残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原来摔伤过,鉴定伤残等级为Ⅳ级伤残,本次外伤参与度拟为80%。请问,伤残鉴定参与度是如何确定的?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损伤参与度的概念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或旧伤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

    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本次外来伤害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后果主要由本次外伤所造成,疾病或旧伤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至90%。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至60%。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

    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或旧伤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至30%。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或旧伤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2.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3.被鉴定人的年龄在40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4.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另外,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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