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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牌前后间隔不小于500米

江苏出台全国第一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高速公路发展,沿线广告牌五花八门,杂乱无章,而且多头管理,今后这种状况将改变。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3月1日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了高速公路的禁设区和可设区,并明确了设施数量以及间距。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制定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设置规划,今后广告牌按照规划来设置,同时为了实行长效管理,省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省协调机构办公室,专门协调各部门管理。

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月3日,省政府将召开会议,将新办法贯彻到各市。

□快报记者 赵丹丹

经过整治,2000多块广告牌已被拆除

近年来,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通车里程已达4120公里,路网密度跃居全国首位。与此同时,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也迅猛增长,至2010年底已近7000块,但一半以上的广告属未经审批违法设置,大多数广告存在版面破损、布幅老化拖挂、立柱锈蚀等情况,部分路段、区域广告密集林立,有的甚至深入路面,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通行安全。从2011年1月至5月,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开展了一次力度空前的集中整治行动,累计修复出新和迁移、拆除广告分别占总数的70%和30%左右,目前已有2000多块违规广告牌被拆除。

明确禁设区和可设区,以及数量和间距

隔离栅外30米是禁设区

办法规定了高速公路沿线五大区域严禁设牌: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也就是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收费站服务区可以设置

办法中表明,高速公路隔离栅外30米是禁设区域,但30米外到100米范围,是可以设置广告牌的。另外,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都是可以设置的。主线收费站区主要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前后间隔不小于500米

当然可设置地段也不是想设多少广告牌就设多少,数量和距离都有了限制。比如收费站和服务区内广告,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高速公路沿线要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必须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照明光源不能影响行车

广告牌除了要符合规格以外,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广告的设计图案和颜色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另外还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人要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幅面。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要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设置权

办法中明确了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要会同交通运输、工商、城管、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办法施行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人员表示,也就是说,以后在规划上确定的点才可以设置广告牌,规划中没有的点将取消。现有的有合同的广告牌可以平稳过渡,等到合同到期后,如果在规划的点上,可以续签,如果不在规划点上,就要另行申请。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设立省协调机构办公室专门协调管理

据悉,服务区和收费站的广告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置,高速沿线30米到100米广告牌设置由市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设置。相关人员介绍,省政府还设立了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

在省协调机构办公室指导下,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和档案。各个部门和省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共享,定期通报本部门所审批管理的广告设施以及发布广告的基本信息。省协调机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整改。

因高速公路改建、扩建或者经省协调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设施的,由省协调机构提前15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人迁移或者限期拆除。

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在高速公路用地(服务区、收费站区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还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可设区域内未经许可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结构、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广告设施原许可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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