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多是法国来的雇农,由庄园主提供食宿,少量工资以及前往新法兰西的旅费,但须签订合同,为庄园主服役数年,受其支使,社会地位低下,往往犹如奴隶。雇农的合同期满后可回国,也可留下作为自由农民从庄园主处获得有永久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自给自足并交纳地租。他们除农耕外,战时当民兵参战,平时也参加公共工程建设,虽然身受封建剥削和压抑,但生活比法国本土的农民较好一些。
庄园主和农民的关系有封建剥削的一面,也有因面临这块新殖民地上共同的危险和艰辛而相互依托的一面。庄园土地主要是在圣劳伦斯河沿岸地带,划为长条形,地广人少而灌溉便利,收成较好。农业在庄园制基础上发展起来,先是自给,后来可供出口。当时的农业开垦是相当艰辛的,每块土地的开垦都需大量劳动砍伐林木,平整出农田,而且时常与印第安人有武装冲突,农民下田干活常常带上枪械,不时注视附近丛林中的动静以防袭击。庄园制不仅是新法兰西的经济基础,也是新法兰西的社会基础。庄园主和农民构成新法兰西的两个主要社会?阶级,也是新法兰西农业的社会特色。
尽管皮毛贸易和农业是新法兰西的主要经济成份,手工业也逐渐出现了萌芽。17世纪后期,首先是在第一任省长塔隆的推动下,初创了造船、制绳、皮革、酿酒、农具制造、锯木、制陶、制衣和冶金等小型手工业。它们在后来的岁月渐渐发展,在新法兰西末期时已是初具一定规模了,如造船业已造出数百艘商船、锯木业已有数十个较大的工厂等。但在整个新法兰西时期,手工业的发展是有限的,远不如农业和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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