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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史——二、拉美印第安人

         整个美洲的土著民族统称为印第安人,分布在整个美洲,拉美的印第安土著又根据生活群落分为玛雅人、阿兹特克人、印加人。他们分别具有自己的文明体系和文化生活区域,下面分别做简单介绍。


 

        1、拉美印第安人综述

        印第安人是美洲原来的主人。当哥伦布第一次到达美洲时,印第安人在南北美洲的总人数,估计已达一千四百万至四千万人。

        对于印第安人,过去有许多误会。首先,由哥伦布取的这个名字本身就是由误解产生的。哥伦布把他所“发现”的美洲误认为印度,所以当地居民也被称之为“印度人”或“印第安人”(即印度的居民)。其实,不论从哪一方面说,“印第安人”与印度人都没有任何关联。其次,过去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把美洲土人称之为红种人。这也是误会,因为印第安人的皮肤实际上并不红,只是他们常把红色颜料涂在面部而已。此外,关于印第安人的来源,曾有许多假定:有说由非洲而来,有说由南太平洋岛屿而来,有说由欧洲北部经过冰岛而来,有说系美洲土生土长的人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少人甚至认为印第安人属于犹太人,说他们是传说中失踪的十族的后裔,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印第安人到底从何而来?他们到底是属于什么人种?经过各国学者长期考察与研究以后,现在一般都认为,印第安人是从亚洲东北部去的。根据人类学上确定的材料证明:印第安人的头发硬而直,汗毛稀少,颧骨比较突出,颜面宽阔,皮肤系黄色(从浅黄直到红棕),这种身体形象与蒙古人种最为接近。因此可以肯定,印第安人是属于蒙古人种的一支。近来还有一些人以为,除蒙古人种外,有一部分印第安人(主要在南美)属于澳大利亚——美拉尼亚人种,是与蒙古人种同时或更早越过南太平洋的岛屿移入美洲的。

        关于蒙古人种移入美洲的时间,也有不同说法。一种说法是在末次冰川时期,约25千年以前,他们或者由于追踪野兽,或者由于气候骤变,无以谋生,乃沿着日出的方向,从戈壁沙漠出发,经西伯利亚步行至亚洲东北角的尖端迭日涅夫角。由于当时白令海峡的海面比现在低69米,他们很可能就是沿陆地继续步行到达阿拉斯加的。另一种说法是:在大约12千至15千年以前,他们在白令海峡是从冰上行走或经过航行而到达阿拉斯加的。白令海峡只有97公里宽,中间还有小岛,无论从冰上步行或水上航行,都不会有太多困难。不管哪一种说法较为正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移民绝非一次,而是分批陆续到达美洲的。他们到达阿拉斯加以后,又经过长期的不断迁移和推进,终于散布到南北美洲的全境。



        最初来到美洲的印第安人以渔猎为生。他们有石头做的(可能是没有经过磨制的)工具,能使用弓箭,已学会取火,能饲养家犬,会编制渔网和利用兽皮制衣服,也能使用独木舟或革制小船,还可能有陶制食具。在这一基础上,他们由北而南,在美洲各地建立起自己的各种生活和社会制度,创造了大量的文化财富。

        印第安人的分布非常广泛,种族也非常复杂。当哥伦布来到美洲时,印第安部落的数目简直多得无法数请。各个部落和各个种族之间,各有各的语言、方言和肤色。语言和方言多到1700种,故有“语言博物馆”之称。肤色则由全黑一直到浅黄,深浅很不一致。他们的分布情况大致如下:在极北部是爱斯基摩人和阿留申人,爱斯基摩人主要住在由阿拉斯加至格陵兰的北美洲北极海岸。在阿拉斯加内陆地区及加拿大,则有阿塔巴斯干人和阿尔贡根人。在美国境内主要有易洛魁人、苏人(一名达科他人)、梭雄人、马斯科基人(一名克里克部落)、庞泥人以及摩其村落人等。在墨西哥有阿兹特克人、托尔特克人和查波特克人。在下墨西哥和中美洲有玛雅人。在加勒比海区域有加勒比人。在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及周围各地有奇布查人。在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等安第斯高原一带有印加人。在亚马逊尼亚有阿拉瓦人。在亚马逊河口有图比人。在巴拉圭、阿根廷和下巴西有瓜拉尼人。在智利有阿拉乌干人。



        美洲地区非常辽阔,各地的地理情况又非常复杂。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前,印第安人为了适应各地不同的自然环境,已经形成了阶级社会以前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生活方式和文化形式。他们组成了为数众多的各种部落集团,彼此间的联系不多。他们的生活方式多种多样,由采集、渔猎、游牧到农业,几乎全部具备。如居于极北部的爱斯基摩人和阿留申人,以猎取海象、海豹为生;居于北美西部沿海一带的特令基特人、海德人及其周围部落,主要依靠渔业为生;加利福尼亚的印第安人靠采集野生果实为生;达科他人靠猎取野牛为生。在北美洲,只有西南部和东南部一带地区的印第安人,才知道从事农业。在拉丁美洲区域,特别是墨西哥、中美洲和秘鲁等地的印第安人则不但从事农业,而且出现了城市、商业和各种较复杂的社会生活方式,形成整个美洲印第安人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峰。



        各种印第安人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尽管各不相同,但是全都属于一个总的模型,即部落公社制的模型。这种部落公社多半采取母系氏族的形式,但也有一些部落已处于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阶段,有一些已达到父系氏族阶段,甚至有一些已组成部落联盟。一个部落的成员,通常聚居在一个村落,他们多半是被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亲属,人口的数量从5003000。有些部落,包括几个村落在内,人口总数达1万,或者还要多一些。至于像阿兹特克、玛雅和印加这样大的部落联盟,其人数远远超过此数。

       印第安人的这种部落公社里设有议事会。土地为部落所公有,由议事会掌管,其他公共事务也由议事会决定。议事会把土地分配给各氏族,再由氏族分配给各家庭使用。耕种方式很原始,一般是用火烧去树木和杂草,然后用木制或石器工具去耕种。耕种时按照年龄和性别分工,进行集体劳动,老年人和村长是这种生产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劳动产品平均分配,不过对于一些年老体弱和在劳动中出力较多的人,在进行分配时往往予以照顾。

        这种部落公社里的各个成员所享受的权利是一样的。首领和酋长是部落全体成员意志的执行者,由氏族全体男女成员在议事会中选出。首领和酋长的地位并不比普通氏族成员高,只是职务不同罢了。民主是这种部落组织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助、友爱和团结的气氛渗透到所有部落成员之间。妇女受到很大尊敬。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不过,印第安人的社会,仍然同世界其他各地的原始部落社会一样,在部落与部落之间,经常为猎场、水道、河谷和湖泊的所在地、燧石产地、盐、灌溉用水以及其他争端,发生相互侵夺和战争的现象。在南美,过去还有极个别印第安部落存在食人的习俗,这种习俗同战争或宗教仪式有关。欧洲殖民主义者往往夸大这一点,说印第安人是“食人生番”,竭其污蔑、歪曲之能事。





        有些印第安人,如玛雅人、阿兹特克人和印加人等,生产方式已较为进步,耕种时已知道灌溉和使用肥料,印加人还能用青铜铸成斧头、镰刀和棒槌,生产力得到较大的发展,农业和手工业分离,剩余产品和交换关系开始出现,已经形成一些相当大的城市和相当高的文化。同这种生产力的情况相适应,他们的土地公有制开始瓦解。酋长和高级僧侣已经把一部分土地据为私有。社会上已初步出现所谓贵族、平民(工、农、商)和奴隶三个等级。“国王”拥有很大权力,国家的形式也在初步形成中。印加人的私有制度虽不如阿兹特克人那么发达,但在“国王”、酋长、高级教士同一般人民之间,生活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根据这种情况,关于玛雅、阿兹特克和印加等发展较高的印第安人的社会形态问题,产生了两派不同的意见。

        一派认为这些印第安人的社会既然出现了阶级、奴隶、私有制和城市以及发展了相当高的文化等,“国王”已经拥有很大的权力。他的生活享受也很高,大城市的规模达到十万人以上,文化发展到能创造文字和历法,外科手术能运用麻醉剂,能把金属炼成合金。能制造精美的手工艺品,能建造规模宏大的金字塔以及先于旧大陆而发明了数学上的“零”等,所有这些绝不是原始公社制的社会形态阶段所能达到的,事实上世界上所有其他地区的原始公社也从没有达到过。因此这些印第安人的社会形态已经超越了原始公社,进入了初期奴隶制的阶段。



        另一派人则认为,决定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转变,其主要标志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包含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由谁支配,也包含着人们怎样组织和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根据已有的材料研究,玛雅、阿兹特克和印加等发展较高的印第安人社会形态,虽然出现了上述现象,但社会结构的基层组织仍然是公社和氏族,生产资料基本上属于公有。集体生产劳动和平均分配产品仍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特征。整个社会的生产主力是公社成员的自觉劳动。奴隶虽然已有相当大的数目,但主要是作为家庭奴仆或其他公益事业的奴隶来使用,并不是作为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劳动力来使用的。这同奴隶制社会中由奴隶承担主要物质资料生产重担的现象有着根本区别。而且这些印第安人的社会主要是由部落的议事会来统治的。“国王”和酋长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是由部落议事会军事首领以及首要的僧侣选出的,而且可以由他们罢免,这同奴隶制社会形态完全由奴隶主实行绝对统治,奴隶只是被当做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生杀大权;奴隶社会中的国王,其权力主要来自暴力或世袭,他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研究古代印第安人的著名学者摩尔根和福斯特等,都认为阿兹特克和印加人的社会是属于部落联盟的性质,是处在部落公社向奴隶制社会过渡的阶段,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军事民主阶段,它并没有超过部落公社性质的范围。至于西班牙殖民者和西方学者一般所称的玛雅“王国”、阿兹特克“帝国”及印加“帝国”,也只是一种部落联盟性质的社会形态,与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有所不同。

        印第安人虽然在社会组织方面处在比较低的阶段,但在文化上却有着重要的贡献,其中以玛雅文化、阿兹特克文化和印加文化的发展程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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