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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務員之紀律規定

新加坡公務員之紀律規定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陳新民

 壹、前言:

新加坡的公務員清廉與服務效率之高,造成了新加坡不僅是全亞洲清廉指數最高,同時由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所公布的「2000年國家競爭力報告」,新加坡在全世界投資環境與政府效率的評比上,都居亞洲之冠,這必須歸功於新加坡政府的廉能與所屬公務員的紀律。

我國目前規範公務員紀律的法規,除了公布於民國28年,其中三度局部性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外,並無其他具體的規範公務員行為的法律。而公務員服務法,都極抽象廣泛,並不易發揮規範的功能,其餘規範公務員紀律,散見在行政院所公布的屬於「內部規章」的個別命令之中,例如:革新政風專案,或類似「十大革新」等方案,因此,不僅體系雜蕪,且政出多門,使得我國公務員的紀律規定難有一個嚴整的架構。就此而言,新加坡公務員之紀律規定,即值得作為我國之借鏡。

貳、新加坡公務員之紀律規定─行為與紀律準則

新加坡規範公務員的規定,為新加坡政府所頒佈的「行為與紀律」(Conduct and Discipline)準則,共有209個條文之多,其中,雖有接近一半條文已停止適用,但仍十分詳盡的將公務員的行為準則,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都形諸明文。就公務員的行為準則而言,則分成:上班時間、服勤義務、曠職、服飾髮型、保密義務、上廣播與電視節目、接受媒體採訪、出版書籍、涉訟、博奕行為、金錢借貸、財務困窘、假公濟私、投資與擁有不動產、兼差、收禮與招待、參加私人宴會、政治行為、紀律程序等19項規定,以下分項擇要略加介紹:

(一)上班時間(第10條至第14條):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規定公務員上班的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到5時,週六上午8時到下午1時。各部會常務次長(Permanent Secretary)[1]得要求公務員更改上述時間。只要維持每週至少工作42個小時,本準則也另定五種服勤時段,例如:由7時30分至16時,或是9時30分至18時,但須經常務次長許可。公務員可隨時更換服勤間,只要不造成公務不便即可。至於回教公務員因為祈禱,所需工作時段亦可更動。

公務員上下班均需要打卡,任何遲到者,均應註明遲到時間,且由常務次長負責查核。

(二)服勤義務(第20條):

任何公務員皆有專職依任用法(Enlistment Act)服國家勤務、後備勤務及機動勤務之義務,如果公務員經相關機關命其服務,而不報到;或報到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執勤,皆應移送懲戒。

(三)曠職(第30至第31條)

任何公務員未得上級長官許可,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辦公室或工作場所;任何公務員欲出國,應獲得常務次長之許可。惟赴邊界的馬來西亞巴丹島不在此限。

(四)服飾髮型(第32條至第33條)

公務員的服飾髮型必須經常保持整潔與端莊,避免奇裝異服或奢華的服飾,以及避免留過長與邋遢的頭髮。對於男性的「長髮」標準為:1.超過正常襯衫領子;2.頭髮蓋過耳朵;及3.頭髮超過前額接觸到睫毛。如果公務員違反上述服飾規定,常務次長將一定對觸犯者及再犯者,分別依公務員紀律規則移送懲戒[2]

(五)保密義務(第40條至第41條)

所有公務員皆應該對於其所接觸的公務、文件、檔案及其他資訊,應視為機密。除因公務目的外,不得在上班或下班時間外,加以影印、摘錄或翻譯,也不得任之為上述情形發生。除非為公務所需,或是得到常務次長親自書面批准,公務員亦不得向媒體或他人以任何的方式透露、出版或展示之。

任何公務員在初任命時,都應簽署一份公務資訊保密的承諾書。日後且將隨時簽署,以更新該承諾。此承諾書應保存在個人檔案之間。

(六)廣播與電視節目(第50條至第51條)

公務員除非獲得常務次長的許可,不得接受邀請參加電視或廣播節目,或是提供資訊給廣播或電視節目。

如果電視或廣播的內容牽涉到該部會的執掌或政策時,或該公務員須為機關有所發言時,常務次長於決定該公務員應否接受該邀請時,應依下列兩個標準決定之:1.該演說或談話中,不會影響公益或與政府官員的身份不符;2. 演說或談話的內容,就演講人的職等,已資深得為該演說或談話。易言之,官階職等低者,不能以更高階公務員所執掌或熟悉的內容為演講或談話。

(七)接受媒體採訪(第60條)

任何公務員不論在職與否,皆不能夠就共和國的公共政策及國防與軍事事務,接受媒體的訪問。

(八)出版書籍(第70條至第71條)

公務員在為下列的出版前,應獲得常務次長的許可:1.擔任任何新聞、雜誌、期刊或是類似刊物之編輯,但是例如已註冊的工會、協會、福利組織、運動俱樂部,公務委員會或公務員協會等的刊物,則不在此限;2.匿名協助或出版任何一般被認為是政治或行政的刊物,但公務員得為休閒嗜好,以本名出版,或因所屬部會的事件,利用公務資源在媒體投書,則不在此限;3.出版任何文章或書籍,而該資料係由公務記錄或經驗產生者,但該管部會常務次長在徵詢財政部常務次長與文官部常務次長後,得給予出版許可,但得對該公務員所獲得的報酬、版稅及其他利益給予若干限制。

如果公務員欲撰寫學校教科書時,應申請常務次長之許可,該常務次長應徵詢教育部相關司處長的意見,並依該司處長之建議,為許可之決定。如給予許可,該公務員得支領五年的版稅。超過五年後,該公務員得被要求將該書所有的權利移轉給政府。如果政府願承受該權利時,其常務次長與徵詢財政部文官常務次長後,決定給予該公務員報酬的次數。

(九)涉訟(第80條至第82條)

公務員如果與其職務無關的事件,因其個人利益而提起訴訟時,應獲得其常務次長親自的書面批准。

如果公務員獲得通知,其將因職務而涉訟時,應立即將此事告知常務次長,應諮詢檢察總長。

公務員如果因職務而涉訟時,政府應給予其訴訟之協助,任何公務員可申請常務次長為訴訟之協助,常務次長應諮詢檢察總長。

(十)博奕行為(第90條至第91條)

任何公務員在上班或公出時間,不能夠發起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包括購買彩券或獎券。如果公務員請病假、不假外出或私人急事短時外出,不能夠出現在新加坡賽馬場,於正常上班時期所舉行的賽馬會上。如果其被發現,則其准假被視為自動取消,亦即其已構成了不假外出的事由,而視為曠職,可以移送懲戒

(十一)金錢借貸(第100條至第102條)

公務員除了將金錢儲放在銀行、財務公司或合作社外,不能為利息收入而放款與他人。

公務員不得向任何受其職務管轄或與其有公務關連的人借貸金錢,或使自己承擔債務。

公務員不能為任何的本票或債券,擔任付款人或保證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有足夠的房地產作為擔保的借貸;2.銀行透支;3.作為保險公司的保證借貸;4.政府合作社或建築基金的借貸;5.典當舖的借貸;6.分期買賣的未付清款項;7.助學貸款。

(十二)財務困窘(第110條至第115條)

公務員如有限於「財務困窘」的狀態,或是未誠實申報財產,可能會面臨革職的紀律懲處。

構成公務員「財務困窘」的情形為:1.破產;2.違反前述金錢借貸之不能簽發有價票券的規定;3.任何時期其未擔保的債務及責任,已超過了其三個月的薪俸;已依第115條被法院判定為債務人之涉訟者。

各部會的常務次長應使其部會所有公務員,簽署其有無陷入財務困窘的承諾書。任何公務員在初任公職時,即接受任何有退休制度的職務前,皆應簽署。此外,每年在七月一日都必須為日後一年的情形為申報,應在七月的第三週前完成之。該申報書應附在公務員之人事檔案內。

初任公務員在申報其財產時,如有財務困難,應另表列其財產狀況,機關應要求其努力解決其債務與責任。

如果公務員未擔保的債務,超過其三個月的薪俸時,或面臨破產程序時,應立即告知其常務次長。各級法院書記官,當發現有公務員涉嫌被法院判定為債務人時,或涉及破產的訴訟時,應主動告知公務員所屬常務次長,但公務員在法院判定債務人起七天內,清償債務者不在此限。

(十三)假公濟私(第125條至第127條)

任何公務員不能夠直接或間接利用公家的資訊或是其職位謀求其個人的利益;亦不可有任何令其公共職務蒙羞或使政府難堪的言行;亦不可直接或間接利用其所屬部會或其職務之位的名稱,來提供對其個人或所屬俱樂部、工會及其他民間團體之協助;不論以個人或是公家身份,所參與的俱樂部、工會或其他團體,所出版的刊物有涉及支付廣告費者,除非獲得所屬常務次長或是在該會員涉及多部會,則應由財政部與文官部次長之許可後,公務員方能參與之,且該許可得設條件。

公務員在出版上述的刊物前,在申請許可時,皆應將出版內容、篇幅及支付廣告費相當內容,仔細說明之。常務次長必須斟酌下列四種情形,來決定是否給予上述的出版許可:1.該刊物會否侵害政府的聲譽;2.如有廣告掮客時,應對該掮客的信用度,進行嚴格的查核;3.以及任何個人、部長及公職人員的訊息與照片不會被非法地做為廣告的手法;4.有適當的出版帳戶。

(十四)投資與擁有不動產(第135條至第139條)

任何公務員除了本規則許可或是獲得財政部與文官部次長的批准外,不能直接或間接取得與保有任何在新加坡有業務之公司與企業的股票、股份或利息。

公務員得擁有股票或不動產的條件如下:1.投資任何依法公開設立公司之股票或股份。如果公務員由其他私人讓售公司的新股份,包括剛上市公司的股份,則應先填具表格,申請財政部與文官部次長之許可後,方可承購。任何公務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由上述承購的方式所獲得的股票,不得超過兩千股。公務員如已由私人讓購的方式,以基本價購得股份時,必須至少持股三個月以上;2.公務員得投資土地與房屋;3.如為了家庭企業的關係或個人財稅規劃,得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但如果該公司沒有涉及企業活動時,則許可該公務員擔任該公司的負責人或其他職位。

上述公務員的投資行為,不能與其公共的職務產生衝突,如有產生衝突之虞,應立刻與常務次長諮詢。如常務次長認為該私人利益有牴觸公職時,公務員應立刻終止該投資。

每位公務員在出任命時,即每年於一月二日,應為以下財產之申報:1.所有在私人或公開上市公司的投資與股份,以及擁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與其他財產;2.配偶、任何依其生活之家庭成員的利益、投資(特別是在私人公司),以及其他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的財產。

常務次長應保證其所屬部會每位公務員,皆已完成財產申報。申報書將即列入公務員的個人檔案之內。公務員必須將財產申報以密件方式,親交常務次長親啟。每一年各部會將彙集所有所屬公務員的財產申報書成冊,列入機密檔案,且僅有極少的官員有權查閱。

常務次長負有審核所屬財產申報表之權,並審核公務員的投資及所得利益有無牴觸公職之嫌,如有懷疑時,應將相關申報書,送交財政部與文官部次長審核後決定之。如財政部與文官部次長如認為有牴觸時,得命該公務員終止該投資或獲利,或許可其繼續保有,但給予特別限制。

(十五)兼差(第145條至第147條)

公務員上班所有的時間,全由政府支配,公務員需得財政部與文官部常務次長的書面許可,方得為下列行為:1.從事任何企業與商業活動;2.直接或間接參與經營或從事有關產業、農業及工業之活動;3.直接或間接有償性僱傭行為;4.任何有償性或無償性的製作鑑定報告或為鑑定行為;5.擔任執行者、管理者或受領者的行為。

常務次長每年一度得許可所屬公務員於公餘時間有償的講學與授課,但每週不能超過六個小時,以及該兼職不會影響公職。公務員為上述的兼職教學時,應注意其不會利用工作的時間,來準備授課,如有理由認為該兼職會影響工作時,當立刻撤銷其許可。

(十六)收禮與招待(第155條至第164條)

公務員除了退休以外,不能接受部屬所餽贈的任何禮物或任何有價值的硬幣,例如:和任何型式的方式的貨幣、物品、免費入場券、其他個人的好處,但純屬朋友的普通禮物不在此限;也不可接受部屬與其他團體娛樂的邀請。

如部屬要為長官的退休給予禮物或娛樂時,機關的召集人應將籌辦的禮物與娛樂活動之內容、價值,參加的人數,每人分攤的金錢額數等資訊報請常務次長批准後,方得為之。

常務次長如果斟酌:1.該禮物或娛樂活動給予退休人員不會涉及太多機關成員; 2.禮物不超過新幣一百元(新台幣兩千元);3.娛樂活動並不奢華;4.參加人純屬 自願;5.每位成員分攤禮物或娛樂的金額不超過其月薪的百分之二後,方得許可 之。

除了部屬的上述禮物及娛樂外,外界類似的送禮,公務員亦不得收受,公務員應堅定地拒絕與退還。如果當時退還是不可能的(例如事後才知送禮,或是不禮貌時),公務員當立刻填表告知常務次長,並將禮物與該表格送與主計長評估價錢。常務次長得許可該公務員付費後,保有該禮物。

公務員唯有獲得政府許可後,方得接受外國政府或團體所贈送的禮物。其情形與上述收受外界禮物之程序相同。惟此時有依國際慣例有回送禮物的必要時,公務員得請求財政部與文官部常務次長之同意,以公費購買禮物回送之。任何公務員除了個人朋友外,不能夠接受外界的邀請或娛樂,以免會獲得真實或可能必要的負擔。

如果公務員係以公職身份受到邀請時(但外交宴會不在其列),應獲得常務次長的許可,如同一部會中有數人獲得邀請時,次長得決定由何人出席。常務次長唯有其部長也同樣地獲得外國使節邀請其參加國慶酒會時,方能接受該邀請,其他公務員亦需獲得次長的同意,方能參加之。至於其他外國使節的邀請,例如:午晚餐、雞尾酒會及其他活動,亦同。但公務員係以工會、協會或其他社會服務團體,選任幹部的身份出席時,不在此限。

上述公務員不得收禮的禁止義務,及於公務員的配偶、孩童以及其他與公務員共同生活者。公務員應負責監督他們遵守此規則。

(十七)參加私人儀式(第165條至第167條)

公務員不能夠受邀參加有營利色彩的私人公司之儀式,例如:大樓、展覽、商展或會議的開幕儀式,但該商展或工業展覽係由國家協會或機關所主辦或贊助者,或常務次長認為公務員參加將有助於部會,不在此限。

常務次長除非獲得部長的許可,不得接受外界的活動及娛樂的邀請。

(十八)政治行為(第175條至第187條)

公務員投票與加入政黨的權利不受限制,但除本規則所定外,在任何時候皆不能參與政治活動,亦不能在制服上、值勤中與在政府機關內標示政黨的標誌。

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的限制,依其是否屬於管制與非管制公務員而定。屬於管制級的公務員,包括大多數的常任文官,以及軍、警、監獄與司法人員等,都應嚴格對所有政治事務與公共爭議之事件保持中立,不能參與國會的選舉。

屬於非管制級的公務員,例如:植物園技工、公立醫院的齒磨師等屬於技術層面的公務人員,得有限度的參與政治活動。例如:至少七天前申請常務次長許可參選議員,或申請退休來參選,如果落選後,得在三個月內,回復公職;在連任失敗後,亦同(至於回任公職的條件,極為瑣碎,故重略)。

(十九)紀律程序(第195條至第196條,及第205至第209條)

本部分條文是指明產生紀律程序時,應遵照的法規(1970年的公務員懲戒規則),以及強調反貪污的措施(第205至第209條),而以後者的內容為主。關於肅貪制度已在第五章處討論,新加坡公務員行為準則特別指出下列的規定以資遵守:

新加坡貪污防制法中,所謂的「賄賂」包括:

1.金錢或任何禮物、貸款、費用、酬勞、佣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或任何一種財產利益,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

2.任何職務、僱傭或契約。

3.任何貸款、債務或其他任何義務的全部或部分償付、免除或清償。

4.任何其他服務、贈與、或利益,如保證免受懲處、免因拘捕而失去資格、免受行政或刑事訴追以及以及行使或延期行使任何權利或公務上的職責。

5.對上述1、2、3、4各款所指賄賂的要求,期約和收受。

任何公務員都應該瞭解新加坡貪污防制法的條文。同時,任何公務員都不能夠要求或接受賄賂,作為執行、不執行協助、完成、加速、嚴格、妨礙其職務的圖利或報酬,或是藉以協助他人或防止其他人取得契約或其他好處。

常務次長應使其所屬公務員瞭解政府防止貪污的努力,任何公務員如知悉有收、受或要求賄賂之情形時,應立即報告。

任何部門,特別是容易肇致貪污時,常務次長應確實採取合理與有效的措施,來防止貪污的發生。這些有效的措施,包括:

1.改善工作的方法與程序:包括簡化工作的方法與程序,避免申請執照或許可的延擱,以及藉此避免可能肇致貪污的產生。

2.加強效率的監督:如果資淺的公務員,被賦予案件的決定權時,應建立避免其濫用權利的監督體制,例如:該資淺公務員所為的決定,需交由長官的審查或是獲得其長官許可後,方得為之;同時,工作的分配,也應使長官有足夠的時間,來監督所屬職員的工作;各級長官及管理人員應確保其部屬,會認真執行反貪污措施,以及其將不鬆懈的行使監督及舉報其部屬之職責。

3. 官員輪調:各級官員應建立定期與制度性的輪調。在每單位任職的長短由各部會依情形決定之,其標準乃以建立一個有效率的機構,任何公務員不得在同一單位任職太久。

4.突襲檢查:高級長官,除了定期檢查外,應有系統地及隨時進行突襲檢查,並將此列為其職責的一部份。

5.注意安全措施:各機關應建立安全措施,防止無權人士的擅入。

6.更新反貪污措施:任何防止貪污的措施,都必須每三到五年仔細地檢討並修正,各常務次長如認為必要時,可徵詢貪污防制局局長,作為改進的參考。

參、結論:

由上述新加坡公務員行為準則與紀律法,吾人可以得到一個明確地印象:新加坡對於公務員的行為準則,是採取廣泛的禁止規定,由規範撰寫教科書一例,即可知其嚴格。另外,最值得我國參考者,恐是對於公務員收受禮物與從事商業活動的禁止。

對於公務員收受禮物的限制,新加坡明白廣泛的限制部屬對長官的送禮,僅在長官退休之時,且禮物金額不能超過兩千元台幣。以新加坡國民所得高於台灣一倍以上,這兩千元的上限,誠是我國所難想像。試觀我國服兵役時退伍的歡送、大學謝師宴,以至於各機關的榮退、榮升……,無時無刻不見這種宴席,且個人分攤金額豈是月薪百分之二所能控制?這說明了同屬華人社會的新加坡,努力淡化公務員上下級之間的金錢往來,這種立法動機,值得我國重視,但我國在取法時,或應適度放寬。另外,對於公務員收受禮物的義務規定,也及於公務員的配偶與同居家人之上,更是符合華人社會的實情,我國許多官員貪污,都是靠著配偶、子女作為收禮的白手套,新加坡的制度正可以有效阻礙之。

對於公務員兼營商業與投機股票的限制方面,新加坡值得稱頌的是,各級公務員每年財產的申報義務,以及常務次長所負有的監督義務,不似我國僅將財產申報的義務,只限於高階官員,以及審核機關乃政風,而非主管長官的職責,彷彿行政監督不及於紀律監督。而公務員基本上除投資房地產外,其他投資股票最容易產生弊端者乃私人的讓售,此時最容易產生官商勾結,因此新加坡規定的持股限制及三個月的持股期限,當可以防止公務員藉著股票投資的方法,以私相授受,或短線交易方式,將不法利益漂白。再配合上財產申報制度,可使其財產申報表皆有列明所有上市與未上市股票的資訊,一覽無遺,也有防止公務員炒作股票的作用。新加坡嚴格規範公務員經濟活動的用意,至為明顯。即是不希望公務員分心於個人的財務投資,來謀求私利,也因此才會有一般民主國家少見的規定,公務員「財務困窘」的制度。看似不尊重公務員的理財權利,但此舉正是可使公務員致力於國家職責,國家公務員的效率當然也因此提升。

由新加坡對於公務員紀律的完整體系,證明了一個法治國家應善用法律制度,輔以執政者以身作則的道德操守,就可以建設成一個乾淨、清廉及有最高效率的現代化國家。



[1] 依新加坡一九七○年71日公布的「公務員懲戒規則」第二條規定,所謂常務次長係指副檢察總長、審計長、公務員委員會秘書長、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總統私人秘書、內閣各部會次長。

[2] 依公務員懲戒規則第4條之規定,懲戒除開除或降職外,尚包括停職、延期晉昇、罰款或命提早退休。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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