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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

谈谈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



互联网的不可思议的发展在极短的时间内改变了人们生活、娱乐、消费方式。身为律师,本文就来探讨下个人对社会最传统、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在互联网时代下发展的一些想法。

本不想过多废话,可是提笔为了文章内容和逻辑的完整性,还是不得不从现有的互联网上已经尝试的几种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始谈起。

现有的法律相关产品或服务,搬上互联网的无非以下几种:一、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二、法律运用工具的互联网化;三、在线法律服务及其平台化的发展。

一、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

身为律师,在处理案件和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艰辛。每每此时,倒也乐得自我安慰:要不是有这些门槛,律师哪来的饭碗呢。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判案标准、裁判文书资源的门槛,给律师、当事人在案件评估、预判上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瓶颈。

所幸这一点上,近年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性发展。法律制定者和实施者本身也在这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开放。最高院在2010年初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也陆续展开了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系列进程。有了高院的指引,各地方法院的网站也相继有了裁判文书公布公示的举动。当然,公布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公布力度在此暂不进行深化讨论,但这本身已是法治进程的一个大步。此外,2011年底开始,为了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最高院开始公布系列的指导性案例。这对全国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和从业人员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下的法律服务,因此关于法治发展之类的宏观大论就姑且一概略过(当然,身为律界小辈,这类宏观大义的东西也还无力也无眼界探讨)。而在此之外,个人认为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最大的意义莫过于当下时兴的一个词----大数据。

指导性案例的直接引导意义自是不必说,千万裁判文书的公布将会带来怎样的价值,以及在这个神奇的互联网时代下将会被“玩”成什么样子,我倒很是期待。

日前经舆典公司(Classic law)签约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中国法律知识总库》(www.classiclaw.com)的消息就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想象一下,这一类法律信息的数据的采集、分析、输出,对于诉讼案子的指导性、预判性、甚至于诉讼地的管辖或者法律关系建立地的选择都可能带来十分重要的影响。至少,对于我等小律师而言,拜互联网所赐,案件检索工作正变得越来越精准、高效。

二、法律运用工具的互联网化

这一方面可能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运用。当然,讨论的前提是基于“大”法律服务或者说“广义的”法律服务的概念。

往小了说,简单的诸如诉讼费计算或者法典在线查找这样的app或软件市面上在做的也有不少,借力于这些应用工具,日常一些法律相关工作确实便利不少。从这点来说,大家在探讨法律服务对象这个命题时可以跳出“法律需求者”的思维局限,“法律提供者”本身也可以是法律服务的对象。而且很可能是法律服务(法律运用工具)的重要消费人群。毕竟“用”法律最多的人才最有可能“买”法律。

前段开头是“往小了说”,那稍稍往大一点说,本小律忍不住在这儿幻想一下,有没有人能做这样的工具,将具体诉讼进展流程工具化、互联网化。想象一下,打开手机就能查某法院当前立案窗口等待人数情况的话,啧啧,可以省却很多“白跑一趟”的时间呢~ 既然能有“淘点点”、“大众点评”这样的应用,还可以预约订座啥的,谁说法院立案不能预订一下呢?甚至案件进度、主审法官或者联系方式、开庭通知等都可以一步到位,绝对的高效便捷。

不要觉得本小律是在痴人说梦,其实这类的尝试也并非全然没有。14年底,广州法院推行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这本身就是一个突破性的尝试。互联网的触角正在掀开法律这层守旧的面纱。

法律运用工具的互联网创新另外很重要的一个领域就在取证工具上。既然社会关系本身在很大层面开始转向互联网甚至离不开互联网,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必然的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法律人喜欢讲“证据”,那么证据的采集、锁定等方面的运用工具将无可避免的互联网化。美亚柏科在做的“公证云”平台,就力图打造一个电子数据取证存证平台;匹诺曹科技和公证处合作的“录音公证存证”平台关注的点虽小但也异曲同工。

所谓“取证”那都是事后的,为何不“事前”就运用呢。说到这儿,本小律又要忍不住开始幻想一下了,不知有没有人考虑过搭建一个“在线缔约”的平台。淘宝那是在线交易平台,在法律人眼里,任何一笔交易的建立都是一个缔约过程,诸如淘宝这样的平台将交易过程搬上互联网,而这之上建立的每一笔交易事实背后都代表一个合同的缔结。平台见证了交易事实,并且能锁定部分交易数据和信息,但这并不能表达交易主体双方的全部意思表示和双方合意的全部内容,也不能代替所谓“书面合同”的“白纸黑字将双方合同条款全部确定下来”的意义。如果能有这样的“在线缔约”平台,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主体在达成合同意向后(尤其互联网时代下,交易主体很可能天南海北),可以登录该平台,将双方的合同内容条款在线确定下来,在线缔约(当然,中间可以辅以电子文档、语音、视频、电子签名等多种手段),并最终云端备份在该平台,最大程度的锁定交易当时的真实状态并保留交易信息。如此一来,什么合同遗失、空口无凭、或者伪造签名等等,都可以有效规避。

三、在线法律服务及其平台化发展

这一点中想探讨的法律服务恐怕是“狭义”的法律服务概念了,也即“法律服务提供者”所能带来的法律服务。更精确点说,就是律师(法律从业人员)服务。

这一块的话题,13年和14年是一个热点,并且践行者也不在少数。目前国内数的上的几大法律平台可以简单罗列一下:绿狗、云法律、律云等等。

本小律曾一度关注过此类平台,发现不少平台都是雷声大雨点小,一开始嚷得风风火火,做他个一年半载的就毫无生气了。法律服务平台这事,13年开始尤为火热,可是从14年下半年就明显有偃旗息鼓的架势,怎么嚷嚷都显得底气不足了。

为什么?

本小律认为这恐怕还得从法律服务本身的特质开始说起。

相信有句话大家都不陌生:一个人脑子里想的是100%,说出来的只有80%,待等到别人接受进去的就只剩60%了(这也就是为何感慨知音难求的原因吧)。这个数据比例倒是不用太较真,但是其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面对面的沟通尚且如此,何况隔着一个网络呢。

律师服务是一个语言沟通、信息采集读取、法律化梳理、资源整合、再按照个案(包括诉讼、非诉)需求进行输出或运作这样一系列的逻辑化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深入的沟通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对案件而言都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因此,整个服务过程中,“人”的要素太过强烈,企图隔着网络简单沟通就给出所谓的在线法律服务就实在太水了。现有的法律平台大多需要一个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或者电话法律咨询的模式来网罗用户群。对于人的要素占比较重或者说以脑力劳作为主导的法律服务而言,除了沟通和信息所带来的阻隔,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时间成本”。对于律师而言,一天24小时是有限的,圈用户所付出的烧钱策略(看看滴滴和快的)在这里就不显得不太好用了。其一,不管是平台本身的法律服务还是需要外购法律服务来维持这样的“免费”,对律师个人或者对平台而言都是很大的成本;其二,最主要的,如我前文所述,法律服务的特质决定了这样在线的沟通模式并不能提供实质性能有解决意义的法律服务。也就是说用户未必觉得享受到“免费”的好处了,不像“快的”赠送一点现金券用户能实打实地觉得占到了便宜。所以,本小律实在是觉得这种吃力不讨好,给双方都很难带来实际价值的事情,不做也罢。

此前网上还一度盛传过不少关于此类法律平台的文章,比较有名的一篇将互联网法律服务分门三大派系做了探讨:以绿狗为代表的市场拓疆派、以法斗士为代表的垂直搜索派、以法海网为代表的科班法律派。

这三大平台,可以说都企图在一定程度上绕开狭义的“法律服务”本身,避开很难产品化的脑力劳作部分:绿狗推的小微企业注册服务确实能给小企业带来好处,其增值服务多在程序性的操作方面如代理商标注册之类的,也有为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证据托管服务,至少其在圈用户方面所提供的服务确实能给用户带来益处;法斗士着力于垂直搜索,不过就我前面的分析再对比来看,觉得法斗士没有避开法律服务本身,企图用廉价的法律服务来圈用户,个人不太看好,并且对于人的要素占比很重的法律服务而言在互联网上实在难以对比出服务的好坏,把盈利点放在通过对接案源向律师收取佣金和广告费恐怕依旧是吃力不讨好;法海网,更侧重于证据的保全方面,以此为依托做平台,其实这点我在第二大点中分析过,是依托工具的应用力来圈用户,再搭建平台。

狭义法律服务本身可能很难产品化,但一些周边的程序性的相关衍生产业其实可以打造成一定的互联网产品。产品能产生大量用户群的话,会带来什么效益不好说,也许能创造奇迹呢。

废话了这么多,应该能看出本小律的个人看法了吧。总结一下就是,个人认为最核心最本质的法律服务(狭义的法律服务)是个人和性很强的服务领域,不太能够在线进行,还企图嚷嚷着要做在线法律服务的人本小律觉得还是省省吧。那互联网法律的意义又何在呢?除了法律信息资源所形成的大数据意义以及法律工具互联网化发展所带来的便捷性,和一定量相对程序性可复制度高的法律产品之外,我们还有什么可做的?

其实本小律觉得,就承认法律是一个很传统、很人和、很需要近距离沟通、需要贴近证据和事实本身兢兢业业耕作的职业怎么了?“人”这个要素是所有事物发展因素中最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女人,笑)。法律服务本就不是静态的可以轻易量化的产品,他所面对的就是发展变化的事物和不同的人际关系,配合的又是人脑的逻辑分析运作。互联网改变的可能是个订餐的方式,可烧菜本身就得亲力亲为以及这菜烧得好不好吃总得亲自来尝吧。或者拿律师和医生来做比较更贴切,总不能你说咳嗽我就给你个止咳药,不是医生的人才可能这样理所当然,行医之人自然就会慎之又慎了,因为一个简单的咳嗽也可能是会要人命的。

本小律对互联网意义的理解可能是,互联网打破了原本社会关系中的许多门槛,它让你可能在茫茫大千世界中找到你想要找的东西,联系上你想联系的人,包括原本可能高高在上你无法企及的对象。那些听到互联网法律这个词就嚷嚷着要在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恐怕根本没有好好思考过这中间的逻辑关系就开始头脑发热。放弃用法律服务本身来圈住用户的想法,更多地思考下如何才能让用户更精准的找到符合他需求的法律服务或者说找到那个法律服务提供者才更有意义(此文暂不探讨,否则洋洋洒洒又是一大篇)。或许我这句话说反了,用户本身可能更多是不懂法律的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其实应该换个角度,看看人家天同就知道了,他们绝不会给予廉价的服务来吸引用户,而是努力得把自己的标杆树立得高高的。盗用眼下最火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里面何以琛大律师深情款款的那句话:既然我找不到你,只好站在显眼的地方让你找到我。

本文作者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慧律师

(图片选自互联网 欢迎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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