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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岂能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_刘金滨_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起诉王秋平、肖疑飞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31日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两天。法院原定一天的审理计划因案情复杂而不得不延长审理时间,8月3日上午8时将继续开庭,预计8月4日下午第一次开庭结束。
庭审中,辩护人发现,永州市检察院超越职权对犯罪嫌疑人王秋平、肖疑飞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新田县检察院超越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樊期清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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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份法律文书显示:对王秋平、肖疑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均由永州市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并没有经过湖南省检察院批准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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