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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索 引 号:000014348/2008-00538分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04日
名  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发〔2008〕40号 主 题 词: 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50元、600元、55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700元/月
700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600元/月
650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520元/月
600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市区、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450元/月
550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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