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李某到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趣公司)面试。期间点趣公司告知李某入职后的工资待遇为试用期基本工资9500元、转正后10500元,课时费单算。2021年6月15日李某向原工作单位提出准备辞职,并于2021年7月7日签订《员工离职协议书》。2021年6月17日点趣公司向李某发出《入职邀请函》,写明李某录用后的工资待遇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为9000元。6月18日,李某就薪资差异问题询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没关系的,这个可能是他搞错了吧,然后那个正常该给你的都给你之前我跟你讲好的那个”。6月21日公司工作人员又发信息称:“李老师,刚才又和项目经理沟通了,薪资我们目前入职只能给到9000……”。由此导致李某无法入职。李某遂于2021年6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点趣公司赔偿其从原单位辞职造成不能获得年终奖金的损失9350元,为准备面试请事假、准备试讲等要求赔偿2个月基本工资损失,每月9350元,不能按照商定的时间入职、重新找工作的时间损失31500元。后仲裁不予受理,李某遂诉至法院。
来源:(2022)京03民终5622号
二、争议焦点
点趣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本案中,点趣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某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某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某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点趣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点趣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李某并未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提起上诉,李某因信赖点趣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并无不当,点趣公司针对赔偿金额部分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对点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诚如二审法院所言,在日常的应聘流程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一蹴而就,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初次接触到最后成功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劳动者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以及双方就工资待遇等事宜的协商沟通等。在经历上述多个环节且双方就工资待遇方面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要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不难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事宜的协商属于双方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而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向劳动者发出正式要约,但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信守在招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否则将会给劳动者带来许多不可逆的损失。
本案中,点趣公司在协商待遇过程中对李某有关工资待遇的告知行为足以使李某产生用人单位会按照此工资待遇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预期。然而,点趣公司在入职时对先前告知薪酬待遇的矢口否认,违背了双方之间基本的诚实信用,侵害了李某的信赖利益,因为李某是基于对预期获得的工资待遇的合理期待才为入职点趣公司做充分准备并选择从原单位辞职的。因此,点趣公司的行为无疑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法第三条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从该条推知一方因过错而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故在本案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李某有权依照缔约过失责任请求点趣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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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陈欣蔚
审核编辑:朱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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