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对此有巨大误区,导致将机会白白葬送。认真看本篇文章,认真体会其中的逻辑。
比如对方一会说A,一会说B,一会又说A,一会又说C,而A对我方有利。
错误操作是,说对方矛盾论述、说对方虚假陈述、还有说追究对方虚假陈述的责任的。这就相当于你主张这个水是个混水,那么即使法院认为对方虚假陈述,那么法院会认为对方说的A才是对方真实意思吗?极大概率不会,极大概率是把这些陈述都不认。那这样的话,对你基本没有任何意义。
正确操作是,应主张对方陈述的两次A,对此进行重点强调,强调对方的自认,而对B和C闭口不提。这样做的好处是,借力打力、顺和逻辑、对己有利。
诉讼里很常见这种情况,希望能正确运用。这也是落实到诉讼大逻辑: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进行论述,而不利的观点一句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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