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发言,为法官庭后判决提供事实和证据支持,但并不是所有的发言都会被记在庭审笔录里。以下发言,书记员通常会加以过滤屏蔽,具体为:
1、侮辱和攻击性言论。庭审中,当事人情绪波动,会出现出言不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骂骂咧咧,对此,法官会予以训斥,提醒当事人注意言行举止,这些侮辱性、攻击性发言,甚至一些过激的话,都不会被记录在庭审笔录里。
2、非正式对话或讨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对话,法官和书记员的沟通,法官对个别问题的非正式询问,以及双方律师之间的临时沟通,这些非正式交流,也不会被记录在庭审笔录里,书记员只记录和案件相关的重要事项。
3、当事人个人心理感受。与当事人心理思维活动有关的陈述,如受到的委屈和不公,对方的无耻和不地道等等,当事人个人内心感受、个人意见,也不会被记录在庭审笔录里。
4、冗长发言和重复内容。当事人唯恐法官不够重视,多次重复同样观点或者发表冗长陈述,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会及时制止,要求当事人“挑重点”或“说过的不要重复”,书记员对此也会简化记录,甚至是直接省略。话多不代表理多,因此,庭审发言一定要抓住重点,简明扼要。
5、对法官的抱怨之词。个别当事人上诉时会痛斥一审法院,抱怨法官如何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如何不公正、不合法,除和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外,这些抱怨埋怨之词,也不会被记录在庭审笔录里。
需要注意的是,书记员记录哪些内容,会因庭审规则、诉讼程序和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庭审中,书记员通常会根据法官指示和法庭要求来决定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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