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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与中文互译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中英文互译的商标近似判断主要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有列举性规定:“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是此类型商标也不是全然没有共存的可能,笔者试举如下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办的“沃客青年旅社”的LOGO形象,申请商标的字母分为上下两部分“WO”、“KE”,为“沃克”的拼音,并不是英文“WOKE”。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提交了旅社的VI使用方案,清晰可见申请商标与中文“沃克”一同使用的形象。

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一个是“蜗牛壳形象突出”,一个是“小孩形象突出”,并且引证商标中“醒”字的英文翻译是“WAKE”而不是“WOKE”,“woke”是英文“wake”的过去式,二者实际表达内涵区别显著,且商标整体外观差异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具备共存的合理性,最终商评委采纳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得以初审并公告。

案例二: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的申请商标文字为“简爱”,引证商标“FORLOVE”应译为“为了爱”、“因为爱”等,申请商标“简爱”的翻译成英文也应是“Simple love”、“Love Easily”等。因而,二者相互之间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最终申请商标经过驳回复审获得初审。

案例三: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EASTEDU”是由申请人企业字号“东方闻道”直接翻译得来。其中“EDU”为具有中国文学特色的“闻道”一词翻译、简化,“EDU”也并非“教育”一词的固定翻译。并且,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也将“EASTEDU”与其对应中文“东方闻道”一起使用,相关公众根本不可能将“名为'东方闻道(EASTEDU)的’教育培训学校”与“名为'东方’的宾馆”联系在一起,二者不构成近似。

由上可见,类似外文与中文互译的商标,若想共存注册,则需要整体外观设计区别显著,相互之间不能具有唯一对应翻译关系,否则则难以并存。如:“苹果春天”与“APPLE SPRINGS”,“顶印象”与“TOP IMPRESSION”、“MOTTOES”与“箴言”、“GIVING TREE”与“礼物树”等驳回复审案件中,因商标中英文互为翻译,且无其他特殊情况,最终复审没有成功。

虽然一般认为外文与中文属于不同的语种,文字表现形式不同、发音方式不同,但若二者表达的含义相同或近似的,还是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这也提醒企业:在国内申请商标,尤其是申请外文商标时,应将外文的中文含义一并进行在先近似检索,避免因遗漏近似情形而导致商标予以驳回不能注册。

作者单位:顶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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