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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莫诶啊”文学网站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附音频)

涉“莫诶啊”文学网站网络域名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鄂01知民初91号

裁判要旨

以网络为载体的被诉行为引起的网络行为,因其行为性质的不同,形成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必然也不相同,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通过网络实施网络信息传播行为的,应定义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过网络实施搭便车行为的,应定义为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之间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能简单地将网络传播行为的理由移植为网络域名假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指控。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中育至诚身份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育公司)

被告:彭某柱、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知道公司)、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快网公司)、烟台帝思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烟台帝思普公司)、彭某海

北京中育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负责运营教育部所述域名为moeia.com的“教育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官方网站。2012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北京中育公司是该域名项下涉案网站的备案责任主体。涉案域名moeia.com于2008年5月24日申请注册,由北京中育公司付费持有,域名服务器来源于北京新网公司的xinnetdns.com服务器。2012年8月,涉案域名接入“教育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站报备、运营,主办单位为北京中育公司。2015年后,“教育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站停用moeia.com域名,启用新的www.educa.edu.cn域名。2016年5月,北京中育公司终止为域名moeia.com续费。同年7月23日,该域名被北京新网公司依规删除。2016年7月28日,涉案域名moeia.com被美国注册商DropCatch重新创建。2017年6月21日,该域名转移至注册商Namesilo,LLC名下。同年10月,该域名注册商Namesilo租用英国伦敦DigitaOcean.com专线,接入互联网,创办涉案被诉侵权网站。2018年7月23日,域名为tadu.com的“塔读文学”网站的主办单位北京易天公司申请网页公证证据保全,显示被诉侵权网站(域名:www.moeia.com,中文名“莫唉啊”)公开传播“万古杀帝”等作品。北京易天公司取得涉案域名项下被诉侵权网站传播其拥有权利的“万古杀帝”等小说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被诉域名为moeia.com、名称为“莫唉啊”文学网的网站未经许可,通过传播涉案作品行为侵害了北京易天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工信部IP/ICP备案信息,该侵权网站主办单位为北京中育公司,北京中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北京中育公司以上述案件原诉主要证据及抗辩理由,以被告彭某柱、北京知道公司、北京快网公司、烟台帝思普公司等实施的被诉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另,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载明:在2018年7月24日公证时点,moeia.com网站实际运营人为彭某柱;2016年7月28日之后,该域名moeia.com分别由dropcatch、juming.com、aaiaiwu等公司和个人注册持有与控制,北京中育公司不再是域名moeia.com持有人与实际运营人。被告北京知道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为该被诉侵权的moeia.com网站提供免费CDN加速服务。同年11月7日,该被诉网站无备案信息违规当日停止提供服务。被告烟台帝思普公司通过whois反查信息显示,涉案域名moeia.com于2016年7月25日在DNSPod国际站(www.dnspod.com)使用DNS服务器解析服务并添加解析记录4条。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中育公司对2016年7月之后的前案中被诉侵权的“莫诶啊”文学网并不享有合法的权益,故其不能据此网站被混淆提起本案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案起因于北京中育公司在前案被判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前案被诉侵权行为与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上完全不同,两者之间不能互换指控。前案该项被诉行为是他人利用合法注册的moeia.com域名经营该域名所指向的“莫诶啊”文学网站,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版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与北京中育公司本案诉称并指控的被告彭某柱利用重新注册的moeia.com域名,以及该域名指向的“莫诶啊”文学网站,对北京中育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前案被诉行为受《著作权法》调整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本案北京中育公司所指被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调整的反混淆行为的规制。两者在被诉行为定性、规制对象、加害主体、行为内容及法律关系等方面完全不同。北京中育公司将前案中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反驳的理由和证据直接移植本案,并作为彭某柱等被告对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指控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中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类型新颖、法律关系复杂,对补充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于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行为的处理,应区分被诉行为的类型,以寻求不同类别的法律,为被诉行为权利人提供保障。本案原告明知前案与本案存在不同,仍以前案理由转嫁于前案裁判结果承担主体,具有恶意诉讼之嫌。本案判决结果对打击恶意诉讼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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