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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中关于审查员对新颖性的误判
1、概述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在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过程中,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通过查阅现有专利申请以及公开发表的文献,基于单独对比原则实现对专项申请的新颖性进行评价。

但随着审查速度的加快,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一项专利申请的审核时间势必会减少,那么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针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审查解读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质表述出现偏差,造成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或实用性的情况发生。

以下以实际案例来说明当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审查解读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质表述出现偏差,造成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答复。

2、实际案例

申请号:201910442039.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发明或者创造名称:图像采集引导方法以及装置

涉案专利的权1:

1、一种图像采集引导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基于参与项目的项目成员的成员终端展示的图像采集引导模板采集的案件材料的案件图像流;根据所述案件图像流中包含的案件图像与所述案件图像对应的采集视角,将所述案件图像融合为关键图像帧;在至少一个图像检测维度对所述关键图像帧进行检测;若检测未通过,基于所述图像采集引导模板展示检测未通过的图像检测维度对应的采集引导提示。

关于涉案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此审查意见通知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但是我们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比对之后发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下述通过两个附图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还原。

基于上述附图可知,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为:用户需要在包含多个采集视角的图像采集引导模板的指示下采集图像流,并通过对图像流中的图像进行融合、检测,从而获得清晰的图像。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对证件视频流进行采集和检测,并通过不同颜色的矩形框向用户展示检测结果,从而达到采集证件图像的目的。

由上可知,我们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结合上述附图,我们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比对说明,以便更清楚的表述涉案专利的实质技术内容。

关于涉案专利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此审查意见通知中,我们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中阐述的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认同。

在此情况下,我们基于本次审查意见中的回复意见,对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再次进行了详细的比对,仍以图文结合的方式,通过附图和文字再次详细阐述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以清晰的展示出我们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理解。

但是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以收到该涉案专利的驳回通知书告终。

而基于我们与申请人的沟通,以及对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详细分析,仍旧认为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因此进行了复审流程,并在复审请求书中对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方案构思,区别技术特征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最终,通过复审程序、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使得本涉案专利走向了授权。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在接收到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不能够盲目的认同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评价意见,还是要基于涉案专利的实际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实际技术方案进行仔细的特征比对,并从整体上基于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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