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隆诺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蓉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及起因
商标“权利用尽”规则
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司法实践
平行进口行为未损害涉案商标基本功能,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在大西洋C贸易公司案中[7]
在法国大酒库案中[8]
在大王婴儿纸尿裤案中[9]
在欧宝案中[10]
在维多利亚的秘密案中[11]
商标平行进口产生侵权风险的原因分析
在不二家案[13]中,法院认为,被告钱海良未经原告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分装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承办法官曾撰文指出[14]:涉案行为不属于权利用尽后的自由行为。该行为不是纯粹的分装转售行为,而是使用了特定的自备包装进行分装转售的行为,如此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理应受到规制。实际上,如果钱某某所使用的包装盒上未使用涉案商标,而标明商品由其分装的事实并表明其主体信息,便属于正当的分装转售,基于权利用尽原则不再构成侵权。
不真正的平行进口案件
平行进口贸易中的侵权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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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注释:
作者: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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