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拥有一项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车用抬头显示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其经调查发现,F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车载抬头显示器。随后,朱某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朱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F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F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涉案专利产品用于车辆的抬头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为车载抬头显示器,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法官释法
1.图形用户界面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形式,讨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首先应当清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从主要设计部分出发,将二者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如果两者存在差异,还要继续判断该差异是否属于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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