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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大白兔”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案件溯源

“大白兔”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川01民初98号

二审案号:(2021)川知民终2113号


裁判要旨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在有证据证实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仅向贴牌者提供原材料时,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未实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明乳业公司)

被告:郸城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鑫生物公司)、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博鲜季商贸公司)

光明乳业公司系牧业、乳制品行业的知名企业,“光明”曾获“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荣誉。2019年7月22日,光明乳业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冠生园公司)共同推出了“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饮料,非常受公众喜爱。上海冠生园公司系该产品上使用的第757086号“

”注册商标(即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牛奶、牛奶制品奶茶”等,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经上海冠生园公司授权,针对“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商品涉及的侵害上述商标专用的行为,光明乳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光明乳业公司发现,市场上流通“太白兔专用伴侣粉2.5kg大白兔兔奶糖味盒装奶茶店饮品店原料粉”(即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权,遂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相应包装上使用了“

标识(即被控侵权标识),标注博鲜季商贸公司为委托商,博鑫生物公司为制造商。庭审中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博鑫生物公司将其生产的“争味”牌植脂末(25kg/包)销售给博鲜季商贸公司,博鲜季商贸公司再将“争味”牌植脂末(25kg/包)分装为2.5kg/包的被控侵权产品,后贴上被控侵权标识,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印制了博鑫生物公司的生产信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系实施了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者。但在有证据证实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仅向贴牌者提供原材料时,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并未实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袋的标贴上印制了博鑫生物公司的生产信息,但博鑫生物公司举示的证据,能证明其仅向博鲜季商贸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原料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博鲜季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系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综上,法院一审依法认定博鲜季商贸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博鲜季商贸公司赔偿光明乳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博鲜季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并获准许。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的确认,实务中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或《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推定被控侵权产品上印制的生产者为实际生产者。但相应规则的适用应当限制于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个案中,对于确有证据证实实际生产者与标注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情况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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