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深圳我要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答辩人主要从事商品的批发销售,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未从事任何商标代理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主体。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LAB HERCUL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等。异议人提供了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赫力仕(LAB HERCULES)系列产品介绍资料、天猫和京东旗舰店网页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卢某亮也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即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深圳好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好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营业范围均包括商标代理服务,且被异议人与上述两公司位于同一个小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的意志,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案件评析
根据在案证据且经查,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卢某亮既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深圳好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好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且被异议人与上述两公司地址在同一个小区。异议人为在复合营养素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赫力仕集团(HERCULES LABORATORY GROUP)中国代表处,“赫力仕(LAB HERCULES)”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在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LAB HERCULES”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强,而被异议商标与“LAB HERCULES”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此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140余件商标,仅2018年9月25日和26日两天就申请注册139件,主要集中在第5类和第10类商品上,包括“康纽莱”“康普利特”“美澳健”“威莱斯”等众多与保健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且已有多个权利人对其商标提出异议。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规避法律的制约。
► 典型意义
(本案例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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